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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5)

2016-06-14 01:01
导读:第一,增加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的最高额进行限制的规定。[16]由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是面向所有消费者提供赠品,因此在赠品的价值上采用比例累

  第一,增加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的最高额进行限制的规定。[16]由于附赠式有奖销售是面向所有消费者提供赠品,因此在赠品的价值上采用比例累进递减的办法比较妥当,即附赠奖品或奖金金额=所销售商品的单项价格×附赠奖(品)金价值限额比例 所购商品数的递减系数。[17](P106)
  第二,授权国家及省级工商行政治理局对附赠的具体条件、次数、期限等加以具体规定。北京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贸易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应当提前昭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第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受到不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侵害的直接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正当经营者,都可以成为民事制裁请求权的主体,都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不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各地的工商治理机关为市场经营者的监视检查部分。因此对正在进行的不法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工商治理机关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行为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依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同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四、结 语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条件,那么在特定的答应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优点,并抑制其缺点好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确当然选择。通过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更好地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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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宋焱,陈光华。赠与之误区及处理初探[J].技术经济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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