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4)
2016-06-14 01:01
导读:最后,对于整个和生活来说,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消极作用。第一,从市场角度看,过度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会恶化市场环境,制约行业的。一旦发起者抛出
最后,对于整个和生活来说,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消极作用。第一,从市场角度看,过度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会恶化市场环境,制约行业的。一旦发起者抛出附赠活动,就会有同类的经营者蜂拥而上,造成恶性竞争;第二,过度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会造成经营者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国家税收减少,同时还会职工的收进水平、消费信心和社会投资信心;第三,的效益减少会使很多企业破产和被淘汰,大批工人丢失饭碗,面临失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
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多角博弈和双赢模式,产品提供者或消费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根本损害都是不能长久的。[6](P90)附赠式有奖销售在有序、理性的情况下,无论对经营者、消费者还是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利的,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当谨慎地把握好“度”,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
政治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两个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范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们的缺陷和不足也在实践中反映出来了,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和认可,只有一个法律规范,即“不得利用有奖销售倾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样简单的法律规范,很难规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的附赠行为。第二,法律规范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所提供的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量,没有法律上的度的界定,[7](P102)这也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高额的附赠行为的产生。
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大多将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有奖销售的一种形式,并且原则上都是答应的,只是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德国1932年的《附赠法》原则上禁止经营者在贸易交易中从事附赠行为。[8](P331)但又规定了一些禁止附赠的例外:①价值较小的赠品;②符合贸易惯例的从物或附属服务;③顾客杂志;④提供咨询或建议;⑤为报纸或杂志的订阅者订立
保险合同;⑥现金折扣或数目折扣。[9](P333-336)固然德国联邦议会已于2001年6月29日废止了《附赠法》,但是由于在德国可以依据一般条款对一切违反“善良风俗”原则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先前就已有大量依一般条款对“诱捕顾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办的案例,因此实际上德国并未
放松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制度。[10]法国八六——一二四三号关于价格及竞争自由命令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产品或财产之出售或出售之要约,或劳务提供或劳务提供之要约,即时或附期无偿的赋予消费者请求赠品之权利。该项赠品包括产品、财产或劳务,而与所出售或提供之产品、财产或劳务不同者。惟上述之禁止规定,不适用于小件物品、价值微薄的劳务及样品。[11](P354-355)日本《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第三条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为了防止不当地引诱顾客以为有必要时,可以就赠品价额的最高额、总额、赠品的种类、提供或其它有关提供赠品的事项作出限制,或者禁止提供赠品。根据该规定,对赠品是限制还是禁止,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决定。按照规定,事业者提供附赠的奖品或奖金的最高额是:1、交易额在1000日元以下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得超过100日元;2、交易额在1000日元到50万日元之间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超过交易额的10%;3、交易额在50万日元以上的,奖品和奖金的价值不得超过5万日元。西班牙规定,经营者向购买者提供好处的实际价值,不得超过主商品价值的15%,奖品必须与销售的商品有关。[12](P53-54)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处理赠品赠奖促销案件原则》,规定销售商品附送赠品,其赠品价值上限如下:1、商品价值在新台币100元以上者,为商品价值之1/2;2、商品价值在新台币100元以下者,为新台币50元。[13](P19)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综观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丢脸出,均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额度和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不答应过度的附赠行为。这对我国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鉴戒意义。事实上,我国福建省厦门市人大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别立法权制定颁布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全国第一次对附赠式有奖销售作出较为全面的规范,[14](P47)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向消费者附带赠予礼品的销售活动,包括赠品价值超过所倾销商品价值10%.厦门市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对于我国该如何规制附赠式有奖销售,有学者提出应单独制定《限制赠品法》。[15](P20)但是笔者以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增加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就可以了,并没有必要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