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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2)

2016-07-03 01:00
导读:2?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熟悉和理解上有偏差,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抵触情绪,因而在行动上就会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法律,限


  2?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

  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熟悉和理解上有偏差,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抵触情绪,因而在行动上就会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法律,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

  (1)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阻止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行使。某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制作、不投递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使行政相对人在起诉时无法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而无法起诉。有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致使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使或延误行使诉权。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威胁和利诱,用行政职权对原告进行报复,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无法正常行使。行政机关对法院进行行政干预,致使行政纠纷不能立案;即使受理了也无法正常审理,审理了也不能做出正确判决,判决了也无法贯彻执行。

  3?相对人自身的原因

  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是行使行政诉权的主体,他们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行政诉权的实现。

  由于传统观念和现实考虑并存,在对待行政诉讼的题目上,普遍存在着“不敢告”“不愿告”的畏难心理,受“民不与官斗”“轻法贱讼”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害怕行政机关的打击报复。

  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不愿告、不会告、不敢告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边沿、少数民族地区,很少有人知道我国已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也不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对南宁市某市场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小范围的问卷调查,结果为:对行政诉讼法熟悉的为0,了解的44.4%,听说的13.9%,不知道的41.7%。当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敢告的19.4%,不告的25%,不敢告的33.3%?不会告的22.3%。由于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直接限制了他们行政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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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行政诉讼的监视机制方面的原因

  对行政诉讼的监视,是指规定的具有监视权的主体对法院及其行政审判职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是否遵守《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监视。尽管我国已实施了对行政诉讼的监视规定,而且规定了广泛的监视主体,如:执政党、人大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党派、团体、新闻***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对行政诉讼的监视却难以真正落实。相反却滋生出一种新的***,即监视的***。其主要表现为:第一,监视机制的不封闭,即监视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上没有规定和实行对自身进行监视的机制,留有缺口的监视机制实行起来暴露出很多弊端。第二,对行政诉讼的监视缺少监视。当我们试图用监视权往监视行政诉讼的同时,便忽略了对监视权的规制,而形成了监视权力的***。监视权力和行政诉讼的***势力相互诱发、相互加剧,从而更加助长了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现象。第三,监视的特殊性轻易引发监视本身的***。由于对行政诉讼的监视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特殊权力和形式,具体操纵中面对的是“权力”也是“官”,而且监视权与本国的国家权力相比又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因此要用次要的和辅助的权力往监视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的权力,就注定了监视具有浓厚的局限性。从而使监视体制旨在维护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视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保护行政诉权的途径

  1?改革司法体制,保障独立审判

  理顺司法体制上的关系,清除体制上的弊端,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落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权的掣肘。

  结合我国的实际,主要由三种改进的方案:

  第一,比较现实但又不够彻底的方案:进步行政案件的审级,增加选择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形。答应原告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辖;同时进步法院的审级,凡以政府为被告的,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的上一级政府相对应的法院管辖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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