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2)
2016-07-10 01:10
导读:第三,必须重新熟悉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唯上、盲从的治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述,也
第三,必须重新熟悉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唯上、盲从的治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述,也存在很多不够正确、不够完善的地方。这里,仅以关于法的本质和定义的表述为例。迄今为止,我国大量教科书和刊物都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268页);并断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性定义。然而,只要我们深人地作些分析和思考,就不难发现这一断言有失偏颇。这是由于:(1)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表示,这段话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确定其为法的经典性定义,显然是后人的熟悉和理解。因而,这种熟悉和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原意,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题目。(2)联系这段话的前后文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在于从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利益的角度,揭示资产阶级观念的阶级内容和阶段实质,而法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实例而提出来,并不是专为揭示法的本质规定。法作为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具有多种质的同一规定,关于法的定义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这都说明,传统法学理论的范畴概念远非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很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