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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

2016-07-20 01:05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受贿罪审判实务研究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贿赂,作为一种超越形态和意识形态且为迅速蔓延的社会现象,表现在我们的刑
贿赂,作为一种超越形态和意识形态且为迅速蔓延的社会现象,表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中,是受贿罪案件数目的增加和新情况、新的不断出现。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受贿罪审判实务中的证据、主观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等有关题目进行探讨。

  一、受贿案件的证据

  被告人周某系某国有银行支行负责人,周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该支行先后11次向某发放贷款共计1亿元,并同意降息。周向该企业经理刘某提出:对有功职员能否表示一下?刘同意。1998年初,周想开办一个家私市场,于是,周向刘提出要30万元,周以劳务费的名义开具发票四张,总金额30万元,周将此四张发票交给该企业,经刘某同意后,该企业将3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周。周控制并使用该笔款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占有刘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贷款和企业支付30万元的资料以及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认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中,周某在庭审中供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认不属实(称有刑讯逼供现象),这30万元系刘某在家私市场项目上的投资,结合其他证据,重审判决以为,不能排除这30万元系他人投资的可能,指控周受贿30万元不成立。

  本案事实的认定,几份判决书大相径庭,盖因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些明显特点,体现在:一是证据相对匮乏。受贿犯罪尽大部分是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有第三者参与,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检验,也不象贪污等犯罪留有书证。二是证据形式单一,以言词证据为主。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直接证据主要是行贿人的证词和受贿人的口供,物证、书证较少,且往往是以间接证据的形式出现。三是对口供的依靠性大。被告人一旦翻供往往就导致事实认定上的困惑,认定受贿事实尚无法摆脱对口供的过分依靠。四是证据的稳定性差,可变性大。受贿案件的证据多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比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易反复,易更改,可变性大。五是证实标准不确定。由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十分笼统、抽象的证实标准,不同的办案机关以及不同的办案职员有不同理解和标准,因而受贿案件的证实要求往往也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尤其是在出现受贿人不供、翻供,行贿人不证、翻证的情况下,证据的采信标准及证实要求随意性更大。 大学排名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并对口供适用的原则作了规定,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到不依口供可以定案,这是诉讼制度***化的结果和体现,表明了人类对于人自身尊严的关注与重视。但在受贿案件中,仍然存在口供直接决定行为性质的现象。如前述案例可能可以说明很多题目。

  1、翻供时,对庭审外口供的采用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之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主体而非客体,他们的主体性应当得到尊重。被告人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包括翻供),是被告人的“说话”权,这种说话权是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尽管我国规定被告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表明被告人没有说谎的法律权利,也不得否认、歪曲事实***-但是,由于翻供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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