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诚信原则”(2)
2016-07-22 01:12
导读:老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终极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其性
老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终极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之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究其本质,老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老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梁慧星《民法》[M]第323页。]
(二)老实信用原则本质熟悉
1.老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
老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老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老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条件下,往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应对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法国民法典将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并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善良风俗,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典系仿法国法,即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并列,合称公序良俗。
2.老实信用原则由道德准则到法律准则的异化
老实信用在被看作民法典的一个法律条文之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但它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态势下老实信用原则仍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但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第79页。] 二、法哲学和
社会学理念对诚信原则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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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哲学、法哲学的反思——诚信原则之身自然法观和法律实证观
对西方哲学和法哲学进行一次二元性的析理,则法律乃至世界的本源无非是应然和实然的题目,从古西腊至今的哲学或法哲学流派均不过于此。“既在自然世界旁边还存在一个应然世界,相应地有一个规范实然世界的实在法和一个规范应然世界的自然法。其中自然法学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历史积淀,其思想和理念经过不同时代的思想变迁和不同法学家的梳理呈现出古典自然法、新康德自然法、新经院自然法等诸多流派;而实证法学在与自然法学的论争中逐渐形成了功利主义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纯粹法学、语言法学。对老实信用原则本质层面的分析可以从这两方面着手:
老实信用原则的自然法观:
自然法哲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奉行正义原则,实行人治的理想国”,“理念的东西是唯一的”④;亚理士多法则提出的是“自然正义说”[⑤陈金刚:《拯救客观性——关于法治方法的理论探索》,《法律科学》[J],2001.6.19-32。]⑤;古罗马的西塞罗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以自然生出来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吏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3页。]。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则以霍布斯的国家主义[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7页。]、洛克的自然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