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诚信原则”
2016-07-2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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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原则作为帝
摘要: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突破民法基本原则的视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观和实证法的反思,道德目的论和工具论的评述,社会控制层面的分析,有助于诚信原则理论内涵的深化和价值理念的提升。关键词:诚信原则 法哲学的反思 道德评述 社会控制A new research on good faith doctrine in many-sided viewKeywords: good faith doctrine legal philosophy moral comment social control 诚信原则君临法域,以民法之发展历史考[①《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履行契约这老实信用原则”;《法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信义原则(Treuund clauben)”,第157条规定诚信原则为契约解释之一般准则;《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一切之人,其行使权利或及履行义务,均应遵以诚信方法”。]①,诚信原则之地位日益凸显,俨然成为“帝王条款”。其间虽有过对诚信原则地位的质疑和批判[②见《质疑“帝王”条款》一文,《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第137页。]②,但诚信原则之行为准则、审判准则、克服成文法局限之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且社会对诚信的正面道德引导和鲜明的价值认同,表明了诚信原则必有存在之深厚土壤。然日前私法意识缺省,***尤甚,更应***度、宽路径对诚信原则进行考查。本文以法哲学反思与道德评述为主线,以社会控制为平台,希翼深化诚信原则的理论品质和提升其价值理念。
一、诚信原则的基本界定
(一)老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界定
早在古时候,老实信用原则指在订约时,要老实行事,不许称霸;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吴道霞《技术经济》2000年 第6期(总第150期) ,第22页。 ] 现在,老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老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老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梁慧星《老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J]1994年第2期(总第91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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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信用在最初作为一种道德规则,曾长期以贸易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法的补充而对社会起着某种调整作用。随着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发展,这种倾向对老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各种社会矛盾空前激化,经济危机更加频繁和深重,社会经济生活动荡不堪。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老实信用等道德规范被引进法典,开始了老实信用的法学之旅。法律之吸收道德观念,始于罗马法[梁慧星《老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J]1994年第2期(总第91期),第21页。]。在罗马法上,老实信用观念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老实信用原则与一般恶意抗辩同出一源,具有同一意义。法国民法的制定,正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不受任何约束地、毫无穷制地榨取剩余价值。所谓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因此,法国民法典未采用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仅在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此所谓“善意”,即老实信用。但在自由放任主义思想支配之下,上述条文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在法律实践上难有实际意义。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老实信用,依老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但依该法,当事人可依约定排除老实信用原则之适用至此,仍未越出契约自由的范围[转引梁慧星《老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J]1994年第2期(总第91期),第21页。]。
随着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转化,立法者不得不更加注重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关于一般恶意抗辩和善意的零星补充性规定,己经不能满足需要。老实信用原则开始由道德规范向着法律制度发生异化。于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明文规定:债务人须依老实与信用。日本于战后修订民法典,于总则编第1条2款,明定老实信用原则为民法之基本原则。我国台湾于八十年代初修订民法总则,鉴于最高法院态度守旧,过分拘泥文义,误认老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致妨碍法律进步,故于总则第148条增设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老实及信用方法。确立老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法域之基本原则。[扬仁寿《法学方法导论》[M]1987年修订版,第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