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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实践学(4)

2016-08-24 01:01
导读: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其所处的地位有以下六种熟悉:1、处于当事人地位;2、处于法律监视机关代表人地位;3、处于程序意义上原告人地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其所处的地位有以下六种熟悉:1、处于当事人地位;2、处于法律监视机关代表人地位;3、处于程序意义上原告人地位,同时负有法律监视的任务;4、处于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地位;5、处于公诉人地位;6、处于国家监诉人地位[9]。
本文的观点以为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当是正当行使法律监视职责,处于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地位,与第三种观点有点类似。根据目前诉讼法通说,诉讼利益才是诉讼的根本,但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诉讼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肯定不存在处于当事人地位。检察机关之所以能提起、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的原因是充当法律监视者的身份。当受害方怠于行使权利、无能力行使权利等情形发生时,检察机关以监视者的身份出现,监视、帮助或代替受害方提起、参与诉讼,正是其履行监视者的职权。但这只是引起诉讼的正常开始或继续进行,并无具体的诉讼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只是处于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二)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了更加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时,应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文以为检擦机关单独提起诉讼时,享有一般的诉讼原告权利,比如调查取证权、撤回起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权、上诉权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应享有调查取证等支持、帮助当事人诉讼权、参与法庭辩论权、发表检察意见权等。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时,应享有宣读督促起诉意见书权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单独提起诉讼时,享有不被反诉等特殊诉讼权利。
[参 考 文 献]
[1]苗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J].消费导刊,2007,(4).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2] 肖易村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J].检察实践,2003,(1).
[3] 张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98.
[4] 李子煊.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思考[A],2006,(4).
[5]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 .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7
[6]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和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2(2).
[7] 汤志勇.论检察监视与司法公正的相恰互适性[M].检察论丛(第五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2.
[8]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8.
[9]王桂五.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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