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实践学(4)
2016-08-24 01:01
导读: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其所处的地位有以下六种熟悉:1、处于当事人地位;2、处于法律监视机关代表人地位;3、处于程序意义上原告人地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其所处的地位有以下六种熟悉:1、处于当事人地位;2、处于法律监视机关代表人地位;3、处于程序意义上原告人地位,同时负有法律监视的任务;4、处于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地位;5、处于公诉人地位;6、处于国家监诉人地位[9]。
本文的观点以为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当是正当行使法律监视职责,处于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地位,与第三种观点有点类似。根据目前诉讼法通说,诉讼利益才是诉讼的根本,但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诉讼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肯定不存在处于当事人地位。检察机关之所以能提起、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的原因是充当法律监视者的身份。当受害方怠于行使权利、无能力行使权利等情形发生时,检察机关以监视者的身份出现,监视、帮助或代替受害方提起、参与诉讼,正是其履行监视者的职权。但这只是引起诉讼的正常开始或继续进行,并无具体的诉讼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只是处于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二)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诉讼权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了更加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时,应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文以为检擦机关单独提起诉讼时,享有一般的诉讼原告权利,比如调查取证权、撤回起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权、上诉权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应享有调查取证等支持、帮助当事人诉讼权、参与法庭辩论权、发表检察意见权等。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时,应享有宣读督促起诉意见书权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单独提起诉讼时,享有不被反诉等特殊诉讼权利。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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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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