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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题目(3)

2016-09-25 01:02
导读:(三)对机软件贸易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计算机软件存在贸易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贸易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


  (三)对机软件贸易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计算机软件存在贸易秘密是客观的,特别是对贸易秘密的核心技术,业界的同行们心里都非常清楚。但是,能够自觉运用保护贸易秘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非常不够。有的治理领导层根本就没有保密的意识,也就没有保密的措施,有的固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措施不到位,保密制度不健全。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一些当事人因对其贸易秘密未加保密措施,被法庭以为其秘密不符合贸易秘密的构成要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如若开发者在软件开发伊始,对计算机软件的贸易秘密就有比较明确的熟悉并主动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假如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既可在不同的层面上寻求法律保护,即可以从软件的表现形式、软件的设计、软件技术资料、源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要求法律保护,还可以从技术方案上要求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利用贸易秘密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比较《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更深进和完备,更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四)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诉讼证据不到位,诉讼的多,胜诉的少。

  由于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的熟悉不到位、界定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到位、诉讼证据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诉讼的多,胜诉的少的被动局面。如在诉讼中,有的权利人不知到应当向法庭提交哪些证据,把一些技术资料等同于贸易秘密。因其不具备贸易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法庭不能作为侵犯贸易秘密的定案的证据。有确当事人划不清需要保护的范围,贸易秘密界定不清,使得法庭无法审理,被法庭驳回诉讼请求;有的由于权利人缺乏对软件证据的取证经验,拿着自己在市场上购买对方的软件;有的是从他人手中获得的软件,有的固然通过公证处公证购买的软件,但自行取出,自行拆封等情况。作为诉讼证据,由于缺乏证据的客观性,法庭难于认定其证据的效率,被法庭驳回诉讼请求。出现了权利人有理难辩,有苦难言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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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策

  为了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一高产品,进步企业市场的竞争能力,减少诉讼本钱,解决上述存在的诸多,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在企业治理层建立起保密的法律意识。在软件的工程开发的低级阶段,企业的治理者就应向其内部工作职员告知贸易秘密的存在,作好守旧秘密的思想工作,使员工及早树立起保密的意识。

  2加强文档的治理。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等。又如建立项目开发档案,妥善保管立项论证报告、阶段性开发文档包括立项、论证、编写、调试、测试、各阶段的软件版本及终级软件版本等技术文档资料。再如开发前期参数定义、模块定义、变量的定义、各模块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文档,源程序和目标代码,图表、框图,包括纸介质的文档也应包括磁介质如软盘、硬盘、磁带等和光介质的文档。

  3企业应限定知情职员的范围,将项目分解成若干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决策职员控制和把握。企业应与把握、接触贸易秘密的关键职员如工程技术职员和治理职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这些职员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对调离或退休的知悉该秘密的职员,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及泄密的法律责任。在此特别需要夸大指出,为了保护贸易秘密,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签订两种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表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守旧贸易秘密,不得表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职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贸易秘密被他人突破,进进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贸易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贸易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以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贸易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贸易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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