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题目
2016-09-2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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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看,侵权的表
[提要]: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看,侵权的表现已经不再停留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其侵权的手段也不是简单的拷贝复制了,而是已经触及到软件技术中更深的层面,其诉讼和审理的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出了技术特性越来越强,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层面也越来越深。这一方面反映了技术的进步、公民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关的法律的滞后。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业界人士提出了利用贸易秘密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缺乏计算机软件的贸易秘密保护的和实践经验,此类案件诉讼的多,胜诉的少,诉讼本钱高的特点。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司法保护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贸易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贸易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题目。具体表现为:(一)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的思想熟悉不够到位; (二)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的法律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楚;(三)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四)诉讼证据不够到位,诉讼的多,胜诉的少,诉讼本钱高。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对计算机软件贸易秘密的熟悉不够到位
1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熟悉不足。以
计算机技术为龙头的经济,软件产业是计算机产业中的重中之重。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经济特征: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高投进,高回报,开发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征;(2)技术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密集,竞争力极强的高产品,是拉动计算机和通讯业等产业的龙头产品。(3)风险性特征:计算机软件的脆弱性。一是,表现为软件易复制性、易传播性。被他人复制传播的手段、传播的时空,无法控制。二是,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对人的依靠性。无论发生那种情况,软件开发前期的投进,瞬间就可能变成泡影,子虚乌有,可能使多年经营的毁于一旦。
2对贸易秘密与企业的关系熟悉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秘密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日渐显示出其特殊的竞争地位,企业贸易秘密一旦受到侵犯,轻者使企业丧失竞争上风,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如上所述的经济、技术和风险等特征,使它迅速地变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对象。重视企业的贸易秘密的保护,是进步企业竞争能力所需,是市场经济发展所迫。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熟悉的还不够充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两个法律调整。由于立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的限制,它的调整范围只能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表现形式为限,尚不能完全实现对计算机软件深层次的保护,而且保护的力度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从法院受理的大量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地反映出,侵权纠纷已经不是停留在对软件的简单拷贝、抄袭上,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开发中更深层次的题目,即软件的核心技术题目,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律和条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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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贸易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研究和在实践上又缺乏经验,在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后,软件权利人竟不知道如何说明和证实自己的软件的贸易秘密所在,举证艰难,且诉讼本钱很高。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软件的权利人举证不能或不利而无情地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