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性批判——略论法治社会中法(2)
2016-09-29 02:14
导读:5、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由于人的民族性、阶级性,团体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
5、道德多元化,层次化。有社会必存在道德,整个人类也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但是由于人的民族性、阶级性,团体性;文明的阶段性,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不平衡性,由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差异,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的格式。如一个民族、社会可能同时存在正常的、先进的、补充的、落后的道德形态,一个民族、社会的道德可依其自身的要素而形成不同的等级、层次。富勒的名著《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有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分。“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 。”
(二) 道德的功能
1、 调节功能
即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君子们的行为及活动,调节和协调众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标准能够使人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是人类社会基本的调控方式,没有道德的存在和运作,社会难以形成同一整体。
2、 教化功能
道德可以运用评价和鼓励的方式造成社会***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使人从内心深处感慨到一种教化的气力。可以通过评价、激励、褒贬等等方式,造成社会***,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境界和道德行为。
3、 约束功能
人们内心形成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会使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功能,对某一件事的正当性产生熟悉后,会让人形成做与不做的行为。它指明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规范,应依据什么标准评判是非、善恶、荣辱,通过把人的行为、关系区分为正义非正义、善恶、好坏,褒赞正义、善、好,贬损非正义、恶、坏而形成正当公道的社会秩序的。它以唤醒人们的知己、人的羞耻感、人的内疚感而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一)交融性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具有相互交融的性质。“法律和道德最初就是一体的,在原始氏族社会,继禁止性规范之后,才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义务性规范,再往后便是我们所熟悉的成文法的历史。这三者并不是尽不相干分别独立存在的,而是社会规范在其历史进化过程中的三种表现形态,是同一的、完整的 。”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法律帝国》一书中举了一个很经典的案例:1882年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死了他的祖父,以便按照遗嘱来继续这笔遗产。他的罪行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处监禁。但他能否继续按照遗嘱继续其祖父的财产,纽约州遗嘱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治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续权。她们争辩说,既然埃尔默杀害了立遗嘱人,那么法律就不应赋予埃尔默以任何遗产继续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假如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续权,即是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雷格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续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杀人而改立遗嘱者的意愿,只要这种立遗嘱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以另一位法官厄尔占上风票数的观点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来获得遗产继续权。本案中不能够站在法律之外谈道德,亦不能在道德之外谈法律。“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定影响的 。”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交融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同向性
法律和道德同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其价值追求是同向的。都具有追求社会中的秩序与自由的同一个方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