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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其监视学(3)

2016-10-06 01:14
导读:80年代中期以前,行政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真正有效的约束。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这种状况才始有改变。经历了10多年的探索,90年代后,

80年代中期以前,行政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真正有效的约束。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这种状况才始有改变。经历了10多年的探索,90年代后,中国行政法学者几乎共认“公道性”原则是行政法总原则下的一个基本性具体操纵原则,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有了原则并不能够完全的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从权力的本身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小,给自由裁量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操纵中,由于政府的组成职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监视和救济制度。如进步执法职员的素质,建立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司法控制,强化对自由裁量的监控手段,健全和完善赔偿制度....
四 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很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然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行政公然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气力,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状况的发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 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主体的,而具体的操纵职员一般都是具有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但是, 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依靠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而我国现阶段偏重对国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忽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有价值判定标准、感情取向的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很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题目,就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视,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行政程序来确保公务员不能滥用职权. “程序的实质是治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公务员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以防止公务员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必要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对控制公务员滥用行
政自由裁量权起作用,而且也为行政相对人判定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
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可以进步监视被滥用的自由裁量权的可操纵性。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更好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真正起步还不过十多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目标也不过四、五年,行政立法工作才刚刚开始。,我们虽已有了重要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对其它很多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前是中国行政法的最好时期,通过鉴戒国外有益经验,并尊重实践,与实际部分通力进行,争取在二十一世纪初使中国行政法典成功出台。这将成为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我国行政法日趋完善的明显标志. 中国行政的法典化是中国行政法稳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但目前存在着诸多困难,尤其是理论研究方面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具体规范的法规更是比较缺乏. 为此,要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往熟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鉴戒国外立法经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论(包括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再创制一套同一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工作依据. 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体现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所以,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必要性和对其的监视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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