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学毕业论文
2016-10-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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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许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以及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与一般许可具有何种区别以及在相关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哪些题目,这些研究不仅可以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同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特许;规制 一、题目的提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进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些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这条规定为依据,社会中存在的大量有限公共资源,例如航空运输业、无线电频率使用以及城市水务、电力等领域,其利用与配置可设定行政许可。那么,这一领域的许可具有何种特点呢?其在许可过程中又会有哪些独特题目需要行政法学者关注呢?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题目作出扼要描述与勾画。 二、特许与一般许可的差异 以我们较为熟悉的大陆法系为例,一般而言,会在其行政许可法中将特许与一般许可作出扼要区分。例如,日本行政法学中,以为诸如电力、煤气等运输业,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因此,此类营业活动应获得国家的特别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的业务监视。特许是对国民设定其原本不拥有的权利或权利能力的行为。德国行政许可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以为特许,即通过竞标程序授予申请人以独占性或者市场垄断性权利,特许合同条款中包含价格、质量等规制要求。授予程序的竞争性和行政规则要求同一于特许制度中。[1]当然,这是最为基本的一种概括性描述,下文将进一步加以概括。以下,我们大致将特许与一般许可的差异概括如下,从中我们可进一步发现特许存在的缘由。 1、作为基础的权利性质不同 这点正如前述,已有部分学者对此加以了讨论。例如有多位学者将我国的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以为一般许可仅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则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2]行政特许区别于普通许可的最重要法律特征是行政当局的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完全的公法上的主体权利,例如建设一所医院,经营一个铁路企业。这种权利本来是为高权主体所承担的,并不为申请人所拥有的,所以特许是高权主体将自己拥有的权利的出让行为。特许不同于委托。特许是对权利的授予,许可和例外准许是对禁止的解除。他们之间只是在都需要得到行政当局同意的程序方面,有形式上的共同点。[3]例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属一般许可,而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许可,都属特别许可。 2、特许与一般许可的目的不同 通常而言,特许往往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选择最适合者进进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特许的目的在于考虑服务提供的质量及其价格,往往针对的那些资源稀缺或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更多集中于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一般的事前许可其目的往往在于做出某种条件规定,以使被许可者能够满足某些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最低标准,[4]其更多的适用于社会性规制领域,例如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设定的许可,其目的一般在于消除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规制目标不同,使得一般许可的发放,往往只需要符合基本的资质要件即可获得相关许可。而在涉及到城市水、电、道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许可时,则往往在于通过竞争机制的引进,进步服务质量。例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