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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股回购的法律思考学毕业论文(2)

2016-11-06 01:09
导读:三、完善有关股份回购法律法规的几点思考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鉴戒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笔者以为国有股份回购应主要从以下几


三、完善有关股份回购法律法规的几点思考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鉴戒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笔者以为国有股份回购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回购程序。参照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公司合并程序的规定,结合国外有关回购程序的规定,我以为国有股份回购的程序应当是:(1)订立回购协议;(2)股东大会决议;(3)通知债权人;(4)主管机关批准;(5)办理变更登记;(6)公告;(7)向证券监视治理机关报告股份回购的情况。

2.回购条件。回购条件是指回购股份的公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适当减持部分国家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这就为我们选择国有股回购的公司提供了一个概括性标准,即:“信誉好,发展潜力大”。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结合云天化和申能回购个案的实际情况,我以为回购公司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成立三年以上;(2)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3)财务结构稳健,负债比率公道。过往曾有人主张对那些微利甚至亏损而且负债比例高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来实现国有股回购,现在看来,这不仅是不的,轻易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是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增资减债和债转股的决定精神相悖的。

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国有股回购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回购价格公道与否,不仅关系到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此,国有资产治理局1997年32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不能低于其净资产值。换言之,净资产值是公司回购国有股份的最低价格,这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须条件。即使流通股市价大大高于每股净资产,回购价格也不应高出每股净资产值很多,否则会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从云天化和申能回购国有股的两个个案来看,都是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国有股回购的价格,这也是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相一致的。这样,既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保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还照顾到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国有股回购价格应当是每股资产值,或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基本标准。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往返购股份,在我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差别的情况下,这种回购价格是不可取的,将会损害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4.回购比例。根据“在不国家控股条件下”的决定精神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治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在我国国有股所占比重普遍偏高的的情况下,国有股回购的比例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但仅从这一方面来看是远远不的够,它还牵涉到回购的资产状况和证券市场的稳定。过高的回购比例不利于为公司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资本市场。德国股票法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香港《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守则》规定,回购最高金额为公司股份上一个月在联合交易所成交额的25%,年回购额不得超过已发行总额的25%。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根据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我以为制定较低的回购比例是比较适宜的。

5.回购方式。《公司法》并未对回购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列出了公司购回股份的三种方式:(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通过公然交易方式购回;(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分批准的其他情形。由于国有股的不能流通等特殊性,使得(1)(2)两种方式无法适用,云天化和申能回购国有股所采用的协议回购方式显然属于第三种,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协议回购应将是一种最主要的方式。今后随着国有股的上市流通,公然交易方式将是一种更为理想的方式,它能够有效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回购监管。监管的目的就是使股票回购的国有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能够得到完整、全面和正确的信息。即使像美国这样证券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的法律也严格规定,回购过程中采取任何欺骗相关人或表露信息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便构成欺诈或操纵行为,法律将重办不贷。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国有股回购只能采用协议回购的特殊条件下,为了不引起市场股价产生较大的波动和防止回购中的不公正现象,更应本着“三公”原则和稳定市场原则,加大信息表露的监视处罚力度,必须对协议回购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表露方式等题目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可以规定在公司提出申请后直至批准前暂停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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