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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学毕业论文(2)

2016-11-10 01:16
导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中。对何时开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中。对何时开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不是以当事人是否有彼此信赖感为条件,而应当以订立合同过程的发动为起始。具体而言,应以要约生效作出发点。这主要是由于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进进特定的信赖领域。双方只有在此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预备等实质性工作。另一种观点以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不断变化的,想要确立一个同一的时间点非常困难,也过于僵硬。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设立不同的、灵活的、可变动的时间点为公道,而设立的总根据是彼此间信赖的产生。笔者以为,缔约应是一种双边的行为,缔约双方必须产生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如实际的接触、磋商等,并由此在缔约双方之间产生一种信赖关系,此时双方才能由消极的义务范畴进进积极义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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