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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3)

2016-11-20 01:03
导读: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立法法的出台,是同很多人的努力,特别是同从中心到地方的广大立法工作者尤其是一些关键人物的作用密不可分的。但是,当我们从

  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立法法的出台,是同很多人的努力,特别是同从中心到地方的广大立法工作者尤其是一些关键人物的作用密不可分的。但是,当我们从根本上探寻中国立法法问世因缘的时候,不能不首先留意到:立法法的制定,是实际生活提出的课题,是历史提出的课题,是现时期中国社会历史环境所需求的。熟悉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它所赖以产生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衔接起来。 
  从立法法的产生向前回溯二十年,世界已在整体上跨进社会,而中国却在很多方面还带有前现代社会的历史印记,较为落后,并且又蒙受了长达十年的历史恶运而大病初愈。这样的国家和国情,在当时世界上是仅有的。它亟需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进步或变化是不消论说的。并且,亟待改变落后面貌而臻于强境才不至于阔别世界文明进程轨道的压力和动力,迅速进步的外部世界的压力和动力,都不能答应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选取凭借民间缓慢的制度积累的路径而走向法制现代化。中国所选取的,只能是政府推进型的亦即主动进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注:走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是利弊兼具的。走这样的道路,对尽快改变中国法律制度落后面貌而言,是可能见效很快的选择。假如走民间演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会耽误时机而拉大中国法律制度文明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但这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这种在不长的时间获取很大进展的法制建设,是缺少长期的法制积累因而根基偏于薄弱的。走这条道路,需要留意消除与它的迅速进展相伴随的种种不能尽如人意的现象所滋生的弊病,尤其是要留意解决法制建设的质量题目。同主张政府推进型模式相对应的是主张走民间演化型的法制建设道路。主张此论者,多为不谙中国实情,不曾参与、懒得参与或不屑于参与法制实际生活的人们。这种主张由于是主流之外的一种声音而具有“与众不同”、“引人注目”的功效,但实际上所表现的往往是无补于中国法制实际生活快速进步的书生意气或别的什么意气。)。而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建设道路,又恰好同中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成文法传统在形式上、路径上不谋而合。于是,立法的责任或任务,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时期就历史地凸现出来。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在这样的动力的促动之下,70年代末期以来的二十年间,法制建设尤为彰显的重大进展,便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立法提上了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屡有迈进;一个囊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法、刑法、法、程序法在内的颇具规模且颇具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逐步形成;立法亦逐步走向自觉。特别是1979年以来,差未几每年都有相当数目的、法规出台;1982年后每年又有大量的行政规章产生。到1999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和所通过的有关法律的决定371个,行政法规840个,地方性法规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渐次广泛,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过往长期所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彻底改变。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单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目而言,中国已经臻于大国行列。二十年来,中国立法一直是法制建设整体链条中又快又好的一个环节(注:关于这二十年中国立法所取得的成就,笔者在《中国立法五十年》一文中已有详论,此不赘述。)[1]。 
  在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迅速而明显取得重大进展的过程中,必然地或历史地产生了催动立法法诞生的种种原因。首先,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逐渐积聚了种种需要以系统而较为健全的制度固定下来并藉此加以巩固发扬的宝贵立法经验,诸如中心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方面的经验,各有关立法程序方面的经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的渊源的体系构成和相互关系方面的经验,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部分法的体系构成和相互关系方面的经验,法的解释方面的经验,立法监视方面的经验,立法原则方面的经验,等等。、反映和固化这些经验,比较好甚至最好的一种方式,便是制定一部关于立法本身的基本法律,亦即立法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环境下,制定立法法这样一部宪法性法律,方能满足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成功经验的需要,方可系统、集中地总结、反映和固化立法中那些弥足珍贵的经验,也才能尤具权威地、富有成效地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立法经验,并且通过这样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使这些经验成为今后中国立法据以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源泉。假如不是通过制定立法法,而是通过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讲话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形式,当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总结、反映和固化人们辛劳积聚的立法经验,但此类做法回根结底还是人治的或行政的做法,而人治的和行政的做法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由人治的或行政的做法来总结、反映和固化这些立法经验,轻易随时因某种原因而被丢弃。故选择法治的办法亦即制定和实施立法法的办法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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