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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内幕交易法律分析学毕业论文(2)

2016-11-22 01:21
导读: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第13条【内幕人】] [2](P.17) 在该法条中

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第13条【内幕人】] [2](P.17) 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如该条第(1)款所述。[(1)内幕以为:1.作为业务执行机构或监视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发行商的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因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本中参股,或者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然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然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内幕人事实)]① [2](P.17)基于法律的操纵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2)仅仅基于公然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2](P.17)
当行为客体和行为主体的定义明确后,对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就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并行作出,以达到互应互补之效。【第14条 禁止内幕人交易】[2](P.18)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述的。其第(1)款用三项来从主体的角度表明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1)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2](P.18) 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在该条的第(2)款中,从客体的角度补充非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2)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2](P.18)这样就有效地将法律所要禁止的内幕交易表达清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视
通过对其内容的比较,可以知道德国在其内幕交易立法中,关于如何预防和监视着墨甚多,其行文几乎占第三章内容的60%。可见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视是何其重视。文章仅对其作概略性表述。如欲对其详加探讨,则宜另做文章表述。有更大志趣者,可详读其第15、16、16a条的内容。
第15条的题目:【对股票价格的事实的通知和公布】[2](P.18)。通观该法条,可明确感知该条针对得是组织而非人。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规制组织行为来遏制自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该条要求发行商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对如何具体公布(如在何种报纸上、用何种语言等)作出规定;还要求发行商在公布相关事实前通知必要的机构,将公布的事实的文本及时送交相应机构。为便于监视,赋予监视机构对发行商的权利。当然这样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发行商的正当利益,赋予发行商一定的权限和免则内容。同时还赋予人从其它法律寻求赔偿的诉求权。
第16条是关于联邦证券监视局对内幕交易的监视。首先条文表述联邦证券监视局监视行为的目的。然后规定联邦证券监视局需在有根据以为存在违法内幕交易的条件下,可要求相对应得组织或个人提供其与交易有关的情况,并交付相关文件,同时要求相对人不得随意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联的第三人。还对需交付的文件的保存期及保存作出规定。尽管基于防止内幕交易的目的,对监视对象的要求可谓细密,但法律有基于人的亲情因素考虑,给予监视对象有限的拒尽权。同时法律监视对相对所采取的监视行为有反对和提出撤销制诉的权利,当然是在限制的范围之内。
君子者必先自正。为此法律在定出第16条基础上又附加了第16a条法:对联邦证券监视局工作职员的交易的监视。法律先要求联邦证券监视局必须有内部监控程序来防止相关职员进行违法交易。进而规定不仅相关负责人可要求工作职员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而且工作职员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同时基于人的亲情考虑,工作职员有一定的拒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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