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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内幕交易法律分析学毕业论文(3)

2016-11-22 01:21
导读: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发行商的一道自律性预防,再加上法律对发行商的法律要求的二道预防,然后再加上监视机构的日常监视性预防,共三道来意图将违

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发行商的一道自律性预防,再加上法律对发行商的法律要求的二道预防,然后再加上监视机构的日常监视性预防,共三道来意图将违法内幕交易有效抑制。当然其监视机构的自律性条文也可圈可点,但假如能通过某一组织来制衡也许会更好。
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
假如法律以维护秩序、有效调控市场活动、保障市场行为有效公道等名义制定出来,而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甚至由于立法的无意识行为或过失而侵犯道个体权利。那么无疑会出现正当铭牌下的滥权行为。为此需要在立法时考虑对个体权益的保障。
在前述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视),已经提到法律基于人的心情考虑给与相关人一定的拒尽权[第16条第(6)款 :有义务提供情况者可以拒尽回答此种,倘若回答将使其本人或其在《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相中所称的支属面临受到刑事法庭的追究或者依照《违反秩序法》被提起诉讼的危险。应当告诫义务人他有权拒尽提供情况] [2](P.22),就可视为对个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而第17条则为专列用来规定对于个人相关的。[第17条 【对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2](P.23) 该条第(1)款规定了“于个人相关信息”的储存、变更和使用只答应在一定范围内可依法行使。使得法律监视对个体权利的涉及止步于一个正当的界框之内,有益于个体信息资料的专属性保障。[(1) 联邦证券监视局对于依照本法第16条第(2)款第3句或第16a条第(2)款第1句或第3局向其通知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答应为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14条的禁止规定的行为以及为国际合作而依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储存、变更和使用。] [2](P.23) 该条第(2)款规定,与法律上不再有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销毁,其目的不过乎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尽管因法律的名义需要知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但这一名义不能成为无穷拥有个人相关信息的正当护盾。个人法权必须的以保护。此款法律所立志在维护个体权利不被滥权行为侵犯。[(2)对于依照本条第(1)款为审查或为履行一个其他国家的主管机构要求提供情况的请求所不再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尽不迟延地予以销毁。] [2](P.24)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附相关法律文本:
[第16条第(2)款第3句:假如是与有根据表明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内幕人证券或者其股票价格走势取决于此种内幕人证券,联邦证券监视局可以要求有义务提供情况者说明委托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说明内幕人证券的存量变化。
第16a条 第(2)款第1句: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可以要求在联邦证券监视局工作的职员提供关于他们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的情况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16a条 第(2)款第3句:因其职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或可能得知内幕人事实的工作职员,有义务尽不迟延得将其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向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作书面报告。] [2](P.22-23)
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即便是为了追求市场秩序的稳定、市场的公信乃至追求交易中的实质正义,但仍必须留意到行政权力的触角不可深进司法的界墙之内。为了法权间的明确划分,使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界圈内活动,更为了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公道的并重,必须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如何有序的控制、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第18条 【对内幕以为发行的刑事诉讼程序】[2](P.24)和第40a条 【刑事案件的通知】[2](P.47-48)对此做出了规定。
通过第18条的 [联邦证券监视局应当把依照本法第38条致使一项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他可以把有嫌疑的或者可以作为证人确当事人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转告检察机关。] [2](P.24) 可知,法律将如何处理内幕交易的活动程序化,并设立界碑以明确划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由该法第40条可知,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视局(简称联邦证券监视局)是行政机关。其具有行政权力但不具有司法权力。法律规定,假如要将有关内幕交易的活动引进司法程序,联邦证券监视局则只能将使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通过检查机关来推动司法程序。并且从法条可知联邦证券监视局没有直接将相关人转移至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仅能将相关信息转告司法机关。程序正义进一步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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