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学毕业
2016-11-24 01:0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从现实到理想——一个实证角度的研究学毕业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摘要】 传唤、拘传、口头传唤、留置、抓捕构成了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
【摘要】 传唤、拘传、口头传唤、留置、抓捕构成了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对三个典型地区公安机关的调研表明,法定到案措施与非法定到案措施的适用明显错位。根据研究资料分析:审批程序耗时与到案期限紧张这两个因素造成了法定到案措施适用率低下;相比而言,非法定到案措施具有适用条件灵活、适用机制简便、适用手段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以及适用期限弹性较大等特点,由于这些特点,侦查职员较愿选择非法定到案措施。实践中到案措施体系的犯罪控制功能显而易见,从程序正当角度评价,这一体系的运行既有权力控制的倾向,也有权力滥用、不当限制权利的倾向。侦查到案制度的改革应坚持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理念,汲取实践中的理性做法,适当参考国外同类制度,建立一个逻辑严密、协调一致,能够充分应对各类案件特点和证据条件的到案措施体系。 【关键词】侦查到案题目评价改革 一、导论:一个初步的概念性框架 已有的刑事诉讼研究成果中,围绕传唤、拘传、留置的探讨并不少见,但似乎缺少一根理论主线。从功能分析视角,这些措施的共同之处是均有一定的到案功能,也就是使被刑事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接受讯问、调查,或者等候进一步的程序或实体处置。遗憾的是,至今尚无学者对“到案”或“刑事到案”进行明确的概念厘定与理论建构。在此,笔者拟首先就刑事到案的概念进行一个初步的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廓清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基本构架。 在现行法框架内,刑事到案包括侦查到案、起诉到案和审判到案。从诉讼职能的划分角度,三种到案的功能内容应有较大区别:侦查到案的主要功能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短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对实在施羁押;起诉到案的主要功能是配合审查起诉的需要,以便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审判到案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以便于法院对其作出实文体判。与起诉到案、审判到案相比,一方面,侦查到案的功能更倾向于满足查证与羁押需要,对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影响也较大;另一方面,它对被追诉者的权利限制也更多。就到案措施的具体类型而言,侦查到案的法定措施也最多,包括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和逮捕。 对“侦查到案”概念的进一步解析可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理论上,笔者以为侦查到案是指侦查职员通过一定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达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接受侦查机关对其面对面的讯问或调查的侦查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自愿配合或者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可以将侦查到案区分为强制到案与任意到案。 对于强制到案,孙长永界定为“侦查机关为调查或指控犯罪案件而以强制方法迫使嫌疑人或其他人到达一定场所。” 但是,已有的研究似乎仅停留于对“强制到案”的概念描述,具体的体系探讨几乎阙如。此外,也尚未发现有学者就任意到案进行系统化研究。可见,侦查到案的理论谱系尚未建立起来。 实践中,侦查职员对侦查到案的理解形象得多,同时,实际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也与法定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有所不同。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到案”是侦查职员的习惯用语之一。侦查职员使用“到案”时似乎更夸大犯罪嫌疑人从普通公民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而初次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情形。具体而言,侦查机关通过使犯罪嫌疑人到案而对其展开讯问,以及核实口供情况并展开初步的外围调查取证。可见,侦查到案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于讯问和调查,此外也可以防止其串供、毁灭或转移证据。 考察侦查到案实践,除传唤、拘传外,口头传唤、留置、抓捕也被侦查职员加以使用。这五种措施构成了实际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其中,传唤、拘传属法定到案措施,口头传唤、留置、抓捕属于非法定到案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在侦查实践中,刑事拘留、逮捕通常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适用,其适用目的与实际效果都是羁押,基本不具有到案功能。 二、侦查到案措施:适用状况与题目之揭示 围绕侦查到案措施 的适用,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课题组在S省N市N县、Y市Y区和C市J区公安局、法院进行了调研。 研究资料主要包括:档案数据,对三个地区公安局部分侦查职员的访谈,问卷统计。根据上述研究资料,笔者拟就到案措施的适用状况及其题目作一描述与分析。 (一)适用状况:以一个样本为主的扼要描述 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到案实践中均采用了传唤、拘传、留置、口头传唤和抓捕,总体适用状况都呈现一定的系统性特点,但程度不一。相对而言,Y区公安局运用的到案措施较为单一,主要限于口头传唤和抓捕;N县公安局情形稍好,但传唤、拘传适用仍相当少;系统化程度最高确当属J区公安局。在此,笔者以J区公安局的运作情况作为对象进行一个扼要的描述。 表1 J区公安局到案措施体系 表1 是对J区公安局到案措施运作情况的一个结构描述。可以观察到,除了口头传唤既可适用于现行、准现行案件,也可适用于非现行案件, 其他到案措施与案件类型之间基本形成对应关系。(1)现行、准现行案件。***发现犯罪或接报案并及时到达现场后,一般经当场盘查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也可以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它们的区别是,前者需要进行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及时获得证据为目的的人身检查(搜查),后者不存在上述紧急情形,无当场盘查的必要。犯罪嫌疑人经口头传唤到案后,为了使人身自由的限制正当化及为侦讯提供充裕的时间,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补办传唤或留置手续。案情简单的办理传唤,案情复杂的办理留置,由于留置期限较长。(2)非现行案件。区分案件是否存在紧急情形,分别适用抓捕或者口头传唤、传唤、拘传。抓捕是在犯罪嫌疑人忽然出现或者有逃走、毁灭、转移证据时使用,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程度也较高。在非紧急情形下,侦查职员可以根据案件所处的具体环节、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选择使用口头传唤、传唤或者拘传。口头传唤可以用于案发后、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而传唤和拘传不能如此。就犯罪嫌疑人的嫌疑程度而言,拘传要求通常高于传唤,传唤则高于口头传唤。由于口头传唤、抓捕于法无据,侦查职员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常会视案情复杂程度决定补办传唤或留置审批手续。 J区公安局的经验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根据案件类型与嫌疑程度的不同分别适用口头传唤、抓捕较为可行。在现行、准现行案件中,以及非现行案件的紧急情形下,传唤和拘传的使用基本不具有可操纵性,由于***不可能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同时申请传唤证或拘传证,即使在有两名以上***或者可以通过值班***代为申请时,案件情势也不容耽误。在此,无证的任意到案(口头传唤)和强制到案(抓捕)较为可行,但具体适用哪种措施依嫌疑程度而定。嫌疑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攻击侦查职员的可能性越大,越需要采用抓捕,反之则适用口头传唤。其二,口头传唤、抓捕后补办传唤、留置手续既能限制不公道的临时性羁押的适用,也能满足侦查正当化需要。这种补办手续的实质是一种事后审批机制,其审查标准、方式与事前审查并无明显区别。一方面,假如不能获得审批,侦查职员就不能继续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假如经审批同意,此前的口头传唤、抓捕也就取得了相当的正当性。 (二)题目之发现 基于上述描述,轻易产生一种推断:在实际的到案措施体系中,非法定措施具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这很可能形成对法定到案措施适用空间的“挤压”,由此导致后者的适用率不及预期的程度。表2的统计结果证实了这一推断。根据统计数据, 法定到案措施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其适用率远远不及非法定到案措施。 表2 N县、Y区、J区公安局近年来到案措施适用情况 表2-1 N县公安局的适用情况 单位: 人(%) 年度 传唤 拘传 留置 口头传唤、抓捕(推断数) 到案总数 1999 15(4) 0 139(33) 266(63) 420(100) 2002-2003 45(7) 0 —— —— 647(100) (注:A、2002-2003年度,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的推断总数为602人,占到案总数的93%; B、2005年度,拘传适用4人,但该年度其他到案措施适用数不明,此前年度无拘传适用。) 表2-2 Y区公安局的适用情况 单位: 人(%) 年度 传唤 拘传 留置、口头传唤、抓捕(推断数) 到案总数 2000 0 0 471(100) 471(100) 2001 0 0 408(100) 408(100) 2002 0 0 564(100) 564(100) 2003 86(19) 0 364(81) 450(100) 2004 46(9) 1(0.2) 458(91) 505(100) (注:A、2003年前的留置适用数不明; B、2004年后已不再适用留置,2004年度的推断数中不包括留置。) 表2-3 J区公安局的适用情况 单位: 人(%) 年度 传唤 拘传 留置 口头传唤、抓捕(推断数) 到案总数 2003 3(0.2) 2(0.1) —— —— 1405(100) 2004 115(10) 41(4) 682(60) 303(27) 1141(100) 2005 186(15) 74(6) —— —— 1218(100) (注:A、2003年度,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的推断总数为1400人,占到案总数的99.7%; B、2005年度,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的推断总数为958人,占到案总数的79%。) 上述统计显示:一方面,法定到案措施的适用率较低。总体上,法定到案措施近年来的适用率有所上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其中,传唤适用率明显超过拘传。在N县和Y区公安局,近年来基本没有适用过拘传。值得留意的是,在J区公安局,传唤适用率增长幅度明显。另一方面,非法定到案措施的适用率较高。与法定到案措施适用率的整体变化相反,非法定到案措施年来的适用率有所下降,但仍占较大比例。在不同地区,留置与口头传唤、抓捕的适用比例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2004年度,Y区公安局未适用留置,而J区公安局的留置适用率则达到60%;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留置与口头传唤、抓捕的适用率变化也较大,例如在Y区公安局,2003年以前留置适用率较高,此后则完全被口头传唤、抓捕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