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
2016-11-29 01:11
导读:“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为所欲为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往继续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8](P603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为所欲为地创造,并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往继续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8](P603),“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的欧洲”[9](P220)。现代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但通向现代化的途径却会因历史文化、地理环境、国民性等种种条件的不同而相异,“西方法制的现代化,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世界化的趋向,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法现代化并非西方文明独占品,它在每个国家总会有自己民族的特点。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变革过程,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地区,这一进程的动因、表征及后果是各不相同的。法现代化进程的多样性是一个客观性的定在,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聚着各个国度法律文化发展的固有逻辑。”[10](P301-302)近代日本的成功,说到底乃是文化的成功,是文化融合的成功,即引进的西方法律文化与日本的法律传统找到了契合点。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国社会的文化土壤,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状态。“中国法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1](P6)“法律条文与制度的渗透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可能是临时性的。”[12](P14)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能够降低法现代化进程的本钱。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
1.“礼治”主义的法律原则
“礼治”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13]。“礼”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礼之所往,刑之所取,失礼则进刑,相为表里者也。”[14]国家的典章制度也以“礼”为核心。“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15]的“法”的作用,而涉及的范围却比“法”广泛得多。“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未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奠、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16]“礼”与法的同一,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法律在治国方略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7]用政治来教化人民,用刑罚来治理人民,这样做,人民只想到如何免于刑罚,不会想到是不是可耻;用德行来教化人民,用礼来治理人民,人民不但遵法知耻而且能改过向善。现代法治建设应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精神中吸取营养,借助法、德功能上的互补,法、德结合,规范社会,维护秩序。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
年龄以后,中国出现了“法治”思想。以李悝、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夸***的重要作用;主张有法必依、赏罚分明;倡导富国强兵。在“法治”精神指导下,统治者极端重视法制建设,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法,出现了律、程、课、式等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相对灵活的法律规范。尽治理论界普遍以为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往甚远,充其量不过是“法治”的萌芽,但其“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法律思想却是难能可贵的。“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18]固然,这里的“刑无等级”有一定局限性,未包括君主,这是由于当时君主独裁政体决定的,但法家能在封建不同等的制度下提出这一进步思想也是不轻易的。法家以为法具有普适性,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9]。法律不左袒有权势的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0]。除体现为“刑”的法律,还有大量制度化的“礼”,从“周公制礼”到唐律的“一准乎礼”,这种“法贵遵守”、“刑无等级”的思想是极具现代价值的。 3.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