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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2)

2016-11-29 01:11
导读:在肯定上述特征的基础上,笔者以为,由于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因此,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权利保障

在肯定上述特征的基础上,笔者以为,由于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因此,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行政补偿应遵循公平原则。同时,行政补偿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正当程序性也是其题中之意。因此,笔者以为,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其正当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财产及正当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本着公平原则并按照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固然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得比较早,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同一的行政补偿法律,实践中也比较混乱。
(一)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1.宪法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是一个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它是法制体系中的立法基础,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现代国家,由于越来越重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都纷纷把损失补偿直接规定在宪法里。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对我国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但遗憾的是,宪法没有规定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一项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助于该法律制度的同一,有助于正确地适用和理解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克服具体法律条文的局限性。[7]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健全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有助于行政补偿制度的同一,补充具体法律条文的不足,而且直接着受损人获得补偿的程度。宪法层面上补偿原则的缺位,使得具体的单行立法没有切实可行的同一标准,造成了各个部分法之间补偿标准不同一等题目,从而难免产生损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公民得不到相同补偿,违反了“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宪法原则,也严重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缺少同一的《行政补偿法》。基本法律对我们理解一项制度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真正实现“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原则的保障。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分散,至今还没有一部宪法统率下的同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关的规定都散见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当中,各规定之间比较零散,总体上说来缺乏密切的关联和内在的***性。缺少一部基本的法律,使得行政补偿的定义、范围、原则以及标准等等均没有同一的规定。这种依靠单行法律、法规立法的方式过于局限,不可能穷尽行政补偿的所有事项,实践中显得相当混乱。如政策调整的倾向明显,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稳定性以及补偿方式的差异性,补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题目很严重,引起了一系列行政补偿纠纷。[8]



3.单行法律规定零乱而不成体系。从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涉及行政补偿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土地征用及土地收回的补偿;(2)公用征收的补偿;(3)公用征调的补偿;(4)行政活动调整的补偿;(5)因公益遭受特别牺牲的补偿;(6)因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失的补偿。[9]关于这些行政补偿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很多单行法之中,一般的规定过于简单,相关立法分散,缺乏内在的协调性,缺乏具体实施的程序规定。法律用语不明确不同一,而且有关标准也显得相当随意,立法之间、补偿的条款之间缺乏衔接与配套,无法建立一种关联关系。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实施状况
制定法律制度是为了实施,否则就失往了其生命力和存在的意义。行政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不仅避免因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得不到补偿而与社会发生抵触,而且也使公共社会的有序发展保持着生机与活力。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起步较晚,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题目,主要表现在:对行政行为的定性存在差异,导致相对人得不到补偿;行政补偿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实际不同等,导致补偿不公平;行政补偿方式单一,影响到相对人的生活;行政补偿的补偿范围有限,相对人遭受损失得不到补偿时没有救济途径等。这些题目假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轻易导致相对人采取过激手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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