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3)
2016-11-29 01:11
导读:三、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行政理念” 随着新公共治理运动的兴起,建立服务型政府成为世界性潮流,服务行政的理念有三
三、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行政理念”
随着新公共治理运动的兴起,建立服务型政府成为世界性潮流,服务行政的理念有三:从管制到服务;从权力行政到服务行政;从政府本位到公民本位。服务行政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公共部分在运行和中遵循“顾客至上”理念、以回应“公民”需求,实现“公民”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新型治理模式。服务行政与传统行政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服务性、公民本位和本位。[10]
的背景是行政权历来异常强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过往那种以为私人利益理所当然的应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牺牲的简单思维方式和逻辑并不符正当治理念。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转变观念,以服务行政的理念指导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牢记***同道提出的“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的指示精神,树立***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公正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的观念。[11]
(二)完善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条款
财产权是受到宪法和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从立法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各层次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类型来看,主要表现为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公布:“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这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为完善我国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公民财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提供了重大机遇。[12]但遗憾的是,“财产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获得宪法地位,使得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实际享有中大打折扣。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增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仅可以弥补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缺位,而且也可以完备宪法中相关财产权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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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同一的《行政补偿法》
有学者提出,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三种途径:(1)在《国家赔偿法》之外制定同一的《行政补偿法》,同一规定行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以及补偿机关和补偿申请人等;(2)不制定同一的《行政补偿法》,仅分别制定和完善各个不同行政治理领域的单行行政补偿法;(3)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将行政补偿的基本(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基本程序、基本标准等)附带作出规定,并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各单行行政补偿法。[13]笔者以为,制定独立同一的《行政补偿法》,通过行政立法把行政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救济规范化、系统化,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题目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对补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从而使行政补偿真正有法可依。因此,制定同一的《行政补偿法》是我们终极的选择,也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1.制定我国《行政补偿法》的现实条件。制定我国《行政补偿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制实践。首先,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理论为我国制定《行政补偿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正当财产不受侵犯理论是其的核心、社会成员公平负担理论是制定其的条件、无过错责任理论是其的基础;其次,行政补偿制度在不少单行法中的规定为我国制定同一的《行政补偿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土地治理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水法》规定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职员,事后应当及时回还或者给与适当补偿;《人民***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再次,国外行政补偿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以鉴戒。国外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根本法赋予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享有的对公民正当财产的征用权,反过来为了保护私人的正当财产权,根本法又确立了以包括公正补偿在内的各种机制对国家的这种征用权设置了种种限制。国外的这些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为我国制定《行政补偿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