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2)
2016-12-24 01:12
导读:在欧洲是一个传统。即宏观角度的传统,关注大的宏观的结构。其创始人是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他们从自己的知识传统出发,揭露了法与其它社会现
在欧洲是一个传统。即宏观角度的传统,关注大的宏观的结构。其创始人是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他们从自己的知识传统出发,揭露了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固然其有些结论比较粗糙或者太一般化。但是其思路对后代是有重大影响的。纠正了法律职业化所带来的对法律自身过多的关注的状况。此外,
人类学、心以及自然的发展对法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在又有哈贝马斯等代表人物。
另一个传统是英美特别是美国的法律社会学。它是从法官的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经验的色彩很浓。即使理论化较浓的法律学也是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这个传统的发展主要是在1864年以后,当时,美国开始进进了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题目的增加使得原有的法律不在适应,由于在侵权法、刑法、公司法等传统的普通法领域制定法并不加以干涉,法官就面临着改革法律的迫切任务。他们必须面对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状况。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将来法律的主宰是经济学家和
统计学家”,以及卡多佐说“法律的终纵目的是社会福利”等,都是体现了对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反动。他们留意把非法律学科与法律结合,如
心理学的知识,以为法官的审判是受他的心理因素的影响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乃至整个世界上出现了很多的题目,比如女权主义、环境题目、种族题目等,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这一时期,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被重新发现,此外还有福柯以及阐释学被重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更加夸大一个学科依靠多种学科知识解决某一个题目,被称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