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券操纵行为(2)
2016-12-30 01:14
导读:(三)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正当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上风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
(三)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正当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上风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申言之,操纵者谋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条件。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正当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四)损害银行信用、加剧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
证券操纵造成股市、债市的行情大起大落,尤其是股市暴涨时,会吸纳大量银行存款流进股市,尤其是大机构规避,从银行融资炒股,更是增加银行风险,损害银行信用;另外,以证券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关系中,由于证券交易的多变性和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本来就是一种不很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操纵行情者不时地兴风作浪,使证券市价暴涨暴跌,就会使这种关系更不稳定,增加了很多风险系数。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暂行办法》以及新近出台 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操纵行为的民法要件,主要是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二大部分,即目的(动机)和行为。
(一)目的和动机。
操纵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目的和动机,目的与动机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借用以辨证唯物主义熟悉论为基础的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目的与动机的区分,可以以为,操纵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行为人的终极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获取暴利或避免重大损失;操纵行为的目的,则是故意人为抬高、压低、稳定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买卖证券。要确认某证券交易是否属于操纵行情的违规行为,必须搞清参与者进行这一证券交易的动机是否为了人为地该证券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搞清楚其目的是否为了诱使他人参与该种证券买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该种目的和动机的存在呢?对此,欧美、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于我们有相当的鉴戒意义。上述有关国家判例以为,只要有相应证据证实行为人为了价格变化或为引起价格变化而人为地采取措施,表面上看来建立了操纵的目的,即可推定目的存在,除非此时被告能够提出不成立的有力反证。美国证券委员会主张,既然深查人类的心灵是不可能的,因此通常在被告没有招认的情况下,认定操纵目的的结论是基于环境的证据推理出来的,假如行为人在实施了有关的异常行为后又无法证实自己具有正当、公道的目的时,便可确认其具有操纵的目的。
(二)行为。
行为人操纵证券的行为,可以表现为语言,比如散布谣言,也可以是行动,例如哄抬证券价格。1814年首例由英国伦敦法院判决的股票市场操纵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散布谣言来干涉股市行情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表现为行动的,则更是繁多,主要有:串通某些证券家,通过他们撰文、评股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先容、建议购买某种股票;散布有关上市公司的假消息;制造某一股票交投活跃或者平淡的假象;勾结大机构,垄断市场等等;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根本特征就是欺诈。操纵行为属于聪明型的业务违法活动,随着交易方式的及的推移,更有繁衍扩张之态势。下面就《证券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讨论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上风、持股上风或者利用信息上风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这类手法在理论上被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具体地说,是由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主要是大机构)先筹足一大笔炒作资金,选定某种具有炒作潜力且易于操纵的个股,暗中利用不同的帐户在市场上吸足该股,尔后结合各式炒作题材连续进场拉抬股价,制造上涨行情,从而引诱广大投资者追涨跟进,使股价一路攀高,待股价涨到一定高度,暗中出货,甚至融券卖空,此时交易量明显放大,股价呈剧烈振荡,等股价回跌再逢低补吃,以备下次炒作。如此循环炒作方式操纵价格,从上涨及下跌中,两面获利。此种情况的其它表现形式还有:其一,行为人连续以低进高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频繁买卖,以达到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价格的目的。其二,以拉锯的方式反复作价。即操纵者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开设帐户,以同一笔或数笔证券反复地通过某个证券商处买进,然后通过另一证券商卖出,造成交投活跃假象,引诱中小投资者盲目跟进。其三,以冲销转帐的方式反复作价。即由一个团体或公司利用其不同身份开设两个以上户头,以冲销转帐方式反复作价,操纵者仅实际支出部分手续用度,将证券价格抬高或压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