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妨害公务罪(2)
2017-01-06 01:02
导读: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这是对实施职务的时间限制。所谓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指上述职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
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这是对实施职务的时间限制。所谓正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指上述职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但职务尚未执行完毕或尚未履行职责完毕。假如是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执行职务完毕或红十字会工作职员履行职责完毕,行为人为发泄私愤对其施加暴力、威胁的则不构成此罪。
最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虽未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阻碍公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指对国家工作职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欧打、***等。所谓威胁,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国家工作职员以实行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发隐私相要挟,阻碍实施公务。假如行为人不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是采用软磨硬泡、谩骂欺侮、欺骗等形式无理取闹,即使客观上对公务有一定的妨害,一般也不构本钱罪。但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给***机关、公安机关的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本钱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单位组织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公务,则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或红十字会工作职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假如行为人不知所侵害的对象是上述职员,或虽知道是上述职员但不知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误以为执行职务行为不正当,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本钱罪。④
二、妨害公务案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