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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妨害公务罪

2017-01-06 01:02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谈妨害公务罪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国家的稳定和
摘要: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部分中的工作职员依法执行治理职能来实现。为此,国家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忠于职守、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办各种非法干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其履行职务正常地进行治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活动。有的学者以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治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职员的人身权利。①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在该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因此以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所不妥。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红十字会工作职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中国***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但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身份的职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存在着争议。我们以为,前者不应作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后者则可以。由于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固然我国政治体制是中国***领导的***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但作为执政党中国***的各级机关与参政的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均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因而其机构中的工作职员也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身份。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职员直接从事社会治理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们以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就是要理清党政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指坚持党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从事具体行政治理事务,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就是要党政分开,假如将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职员列进妨害公务犯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可能助长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对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员,具有从事治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资格,他们的确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职员,只是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身份,如不对他们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加以刑法保护,不利于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治理秩序。对这两类职员应作出扩大解释,将其列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作出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职员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已将这两类职员列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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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红十字会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是严重影响***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的行为。
首先,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其职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依法执行公务"在熟悉上有些分歧。比如,杨某妨害公务案,2003年5月杨某以房屋纠纷为由,用镙纹钢、木棒、石头等物将其屋前正在修建的公路阻断,在派出所***依法强行将该路障拆除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欲将镙纹钢拿走,杨某等人便以镙纹钢系自家财产为由抓扯***致伤。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为杨某不是针对***的公务行为妨碍,不构成犯罪不批捕。③"依法执行公务"判定的标准一是主张行为内容的正当性,即只要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属于公务员抽象的权限范围内,并且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的一般形式,就以为具备正当性。二是以为公务的正当性既要求内容的正当性,同时还要求行为的形式正当化。前种观点在现代法治国家已逐渐被摒弃,我国正在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正成为我国各级国家机关行为的准则,而依法行政的内涵决定了只能将后者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包括:(1)主体正当。即,只有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员才能成为职务行为的主体。比如,2002年,某地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为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组建了由镇政府、派出所、法庭、文化广播服务站职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谢某家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予以取缔、没收,执法中,受到对方阻碍、抓扯。一审法院判谢某有罪,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执法主体不正当改判谢某无罪。(2)职务行为应当符合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为的内容应当正当、适当。(4)行为应当符正当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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