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加进WTO后对经济法的影响(5)
2017-01-08 01:08
导读: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法并没有把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推向极点。而是通过恰当的政府干预措施,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法并没有把结果公平或实质公平推向极点。而是通过恰当的政府干预措施,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公平。由于贫富悬殊可能导致金钱对的操纵和对个人权利的收买,从而破坏权利同等,危及社会公平,经济法通过政府调控机制,把必然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适度范围内,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
另外,对于公共物品生产行业,由于它们盈利小而又关系到国计民生,经济法则赋予他们以特殊主体地位,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对这些行业进行扶植和鼓励,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的直接实现。
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场之中,只有按照WTO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市场经济是***与法制的经济,它不是市场主体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权力关系和经济权利关系是同一的复合关系体。假如将经济活动主体看作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民法就是要激发它们的活力,为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经济法则把这些“细胞”组织起来,使之按照国民经济运行的要求有、有秩序地进行自主经济活动。经济法必须考虑到与鼓励私人竞争的民商法相协调才能实现其价值。总之,在功能上,民法着重于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无形之手”(市场机制)运作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着重于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是“国家之手”(政府干预)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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