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告知(2)
2017-01-14 01:05
导读:二、行政行为告知的正当要件 行政行为告知固然是一种行政程序意义上的行为,但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正当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影响
二、行政行为告知的正当要件
行政行为告知固然是一种行政程序意义上的行为,但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实体法上的正当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影响着相关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行政行为的告知是否正当必将波及到被告知的行政行为本身正当性。因此,研究行政行为告知的正当要件就有了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告知的正当性要件应当是:
(一)行政行为告知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管辖范围内自主地处理各种行政事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法治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职权行为如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行政行为告知的法定义务。行政行为的告知固然不是一个独立性的行政行为,但它是一个与行政行为密不可分的从行为。因此,行政行为的告知也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其他组织如替换行政主体作出告知行为,必须事先经过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替换告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应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行为告知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由告知与行政行为的关系所决定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行为,而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则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行为的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产生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义务。
(二)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到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行政主体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这里的“告知”应当界定为“法律上的到达”,其基本内容是,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在经过了一个法定程序之后,已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充分了解被告知的行政行为的客观条件,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它已经到达了行政相对人知悉范围。[2]如行政主体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经过了法定期限后即可视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上”已经到达了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可生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三)行政相对人已知悉被告知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承受者,其正当的权益可能会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因此,行政公正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行政相对人应当有权知悉可能影响他正当权益的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相对人有效地行使申辩权。然而,行政相对人知悉被告知的行政行为不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而应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3],也就是说,这里的“知悉”是基于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事实,推定行政相对人已经知悉被告知的行政行为,而事实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确实还不知道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如以公告方式进行的告知,在经过法定期间之后就应推定行政相对人已知悉被告知的行政行为,但实际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不知道这一行政行为。这里的“知悉”有两种情况:(1)行政相对人确实知道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如当场送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相对人确实不知道被告知的行政行为,但因符法定条件而被推定为知道被告知的行政行为,如依公告程序告知行政行为。这两种情形都是行政行为告知的正当要件之一。
三、行政行为告知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事项的告知
行政程序包含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序。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行政程序是一种不正当的行政程序。“程序性的正当程序概念的意思是,正式行为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在作出裁决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会等。”[4]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把握着行政活动的各种信息,始终处于主动的、优越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程序如何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因此,要保证行政相对人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必须将有关行政行为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为行政相对人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