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告知(3)
2017-01-14 01:05
导读: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原理,可以列进告知的行政事项主要有: 1.拟制行政行为的依据。拟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把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将要作出的
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原理,可以列进告知的行政事项主要有:
1.拟制行政行为的依据。拟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把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将要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5]这种意思表示是一种未定型的行政行为。为了进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程度,行政主体应当在正式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将可能成为以后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人格上的尊重,为行政相对人行使抗辩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有利于行政主体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拟制行政行为依据的告知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法理基础,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理在导进行政程序之后,可演绎出如下基本内容:行政相对人基于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再是任行政权自由支配的客体,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时,应当事先告知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行使抗辩权的有效性。
2.陈述意见的机会。行政相对人获知拟制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为其向行政主体陈述意见条件。但是行政相对人能否陈述意见,又取决于行政主体所提供的机会。这里的“机会”主要由时间、地点等要素构成的一个对话空间。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到适当的时候,应当将陈述意见的时间、地点等通过法定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保障行政相对人抗辩权的实现。
3.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有通过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获得救济的权利。然而国家机关纵横交叉,层级复杂,一般公民很难明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利,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即负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时间、方式和向何种机关请求救济等的义务。由于,行政主体作为实施行政权的组织,有充分的条件了解行政程序,由行政主体因此承担行政救济途径和期限的告知义务就有了法理基础。不少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或地区对此题目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告知题目,我国近来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日渐重视,如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就是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对于行政主体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将产生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法律结果。[7]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对于督促行政主体履行告知义务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行政行为的告知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只有通过告知才能产生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的告知在行政法上是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附带告知行为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之前,只能作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判定。所以,为了实现行使行政权的目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定程序将作出的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的告知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1.实际告知。实际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当面将作出的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为其了解,进而接受行政行为提供一个必要的条件。实际告知的标准是行政相对人只要他愿意就可以便捷地、低本钱地获知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