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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劳动行政案件的分析

2017-01-11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对一起劳动行政案件的分析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案情】1996年8
【案情】1996年8月20日,江西省赣州地区劳动局(下称“地区劳动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赣州华联百货商厦(下称“华联商厦”)向职工收取押金及扣发陈君、钟华(原华联商厦职工)1996年6月份工资。该地区劳动局遂于1996年9月2日立案调查,发现华联商厦1995年7月在招工时向被录用职员以服装押金名义收取每人押金1000元和扣发陈君、钟华1996年6月份工资的违法行为。据此,地区劳动局于1996年10月8日向华联商厦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一、退回所有员工的押金;二、补发陈君、钟华1996年6月份工资并按当月工资额的3倍给予补偿。华联商厦越日即回函建议地区劳动局收回整改指令。地区劳动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释后,于1996年10月2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限华联商厦于同年11月5日前落实整改指令,但华联商厦未执行。地区劳动局又于1997年元月16日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华联商厦法定代表人黄忠携带有关资料到地区劳动局接受询问,黄未予理睬。为此,赣州地区劳动局于1997年3月18日作出劳行决字(97)1号行政处理决定:“1、严厉执行我局整改指令,退还员工缴纳的抵押金。2、处罚款8000元整。”华联商厦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辩论】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1.华联商厦是街道所属,有关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由市劳动局管辖,地区劳动局是市劳动局的上级机关,直接对市劳动局所辖单位进行处罚是越权行政。2.《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的“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分、有关部分及其工作职员行使监视检查权的”是指没有任何道理,采用暴力、威胁、围攻、欺侮等积极的阻止、妨碍劳动行政部分、有关部分及其工作职员行使监视检查权的行为,是—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华联商厦在地区劳动局工作职员调查时并未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阻挠,只是对其整改指令提出异议,请求其收回,在其规定的调查、询问的时间由于有其他事情没有如期到场,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无理阻挠行为”。因此,地区劳动局适用《劳动法》第101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之规定对华联商厦处罚款8000元是适用错误。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的大数额罚款应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其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罚款8000元,远远超过1000元这一大数额的界限,是较大的数额,华联商厦对这一罚款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华联商厦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被告辩称:1.地区劳动局是地级劳动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区的劳动行政工作,对全区的用人单位均有管辖权。,关于劳动行政部分的案件管辖范围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我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对下级监察机构治理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用人单位委托给下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因此,地区劳动局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2.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的意见》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101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监视检查职员进进用人单位内(包括进进劳动现场)进行监视检查的;(2)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尽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分所提题目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中的第(3)、(4)项的“拒尽”行为既包括明确表示的拒尽提供资料和拒尽解释、说明,也包括对劳动行政部分“提供资料,作出解释说明”的要求不予理睬的默示拒尽。华联商厦对地区劳动·71·局发出的“限期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在其发出携带有关资料接受询问的通知后又不予理睬,是一种“默示拒尽”,构成了“无理阻挠行为”,应予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法并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界限,劳动部和我省立法机关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区劳动局决定对本案不进行听证是不违法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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