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劳动行政案件的分析(3)
2017-01-11 01:00
导读: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的题目。—种意见以为,本案应当经过听证。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的题目。—种意见以为,本案应当经过听证。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固然该法未明确较大数额的界限,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听证。本案中的罚款数额为8000元,接近对此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最高限额10000元,应当以为是较大数额的罚款,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审法院采用这一意见。另一种意见以为,本案不应经过听证。理由是:(1)根据1996年6月22日全国人***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会议”精神,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发展水平和政府不同部分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同领域对“较大数额”作出具体规定,并予公布。,江西省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尚未公布,被告在本案中决定不进行听证是不违反法律的。(2)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有审判权但无立法权。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自行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超越了审判权,是不妥的。因此,在本省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发布前,不能认定被告在本案中不进行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了这一意见,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