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知识产权官司,我们为何而战
2017-01-19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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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争的炸药味
知识产权战争的炸药味使得律师们警觉了起来。在一项调查中表明,美国有48%的律师称知识产权将是未来十年最热门的案件多发领域。难道知识产权越多,纠纷和官司就会越多吗?激烈竞争的知识产权界真的会成为布满血腥的战场吗?打官司漫长,假如是个人一个官司打下来,无疑会觉得身心疲惫,那么我们打知识产权官司究竟是为何而战呢?
为了生存而战
高额专利费用度的支付严重制约我国产品的,电子音响协会(简称CAIA)证实已经在1月13日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分,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以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销售、限制中国DVD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用度。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自得味深长。
为确定性而战
在和贸易的新领域中一般难以确切地划分正当与非法的界限。从法院直接获得的正当保护不仅仅对直接当事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形成整个行业的贸易惯例也很重要。举例来说,生物工艺技术早已成为专利侵权的众矢之的了,这不足为奇。这一新技术正在引起新的的产生。而如何界定非法与正当的界线,还需要有人指导。另一个例子是,英国有很多诉讼案牵扯到超级市场上出售的热销品牌产品的仿制品。这里需要解决的法律题目是:这种仿制什么时候才能被算作是侵权,这个度该如何划分。法院是处理正当与不正当题目的好地方,特别是对于那些科技和贸易新兴领域出现的题目。在相对较早、已经很完善的领域里,法律规范已经约定成俗,法院起不了太大的作用。正当性十分明确的案件也很少需要诉诸法律,除非有其它的因素。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发展空间而战
有时一家公司需要借助一些外力才能将侵权者从他们的垄断领域中赶走。法院的禁令即是一股很强大的外力。很多国家已制定出一套简易的或临时的诉讼程序来保证法院快速,有时甚至是提前发出禁令来对抗侵权人。也许这些诉讼程序在案件事实相对明确、且侵权者只是愿意冒险的机会主义者时最为有效。在这些情况下,协商很可能是没有什么结果的,而法院判决的效率是很重要的。有时候你想占领某一块知识产权领域时却发现它已经被一个相当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所占据了。说不清是为什么,你总觉得该知识产权是无效的。也许它不是真正的具有创新意识的新专利,更不是已使用了五年的商标。你可能希看法院声明该项知识产权无效,这样你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占据这一领地。但是仔细想一想,法院有规定的程序需要按部就班地完成这一项工作。假如真的是无效的,就要改变企业的战略对其不予理会。若是你被起诉,在这一阶段你还可以胸有成竹地进行反诉。
为赔偿金而战
报纸上经常报道那些大宗的赔偿损失案。如,宝丽来(Polaroid)从柯达那里获得了接近10亿美元的赔偿。原因是柯达侵犯了它的“立拍立现摄影”技术的专利权。媒体也经常报道美国法院处理大宗的侵权案时,如何在许可范围内判罚三倍损失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法律,商标侵权赔偿可以侵权方由于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专利的赔偿标准也相近,那么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得将全部作为赔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可以说侵权人实际在为权利人打工,而著作权赔偿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可以要求稿费的2-5倍来赔偿。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要求也行情大涨,要求赔偿过亿元的案子已经不再稀奇,即使是在软件终极用户侵权案件中,北京的法院也判决赔偿金近二百万元。在我国打知识产权官司不再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打击假冒而战
对于普通民众,很难说这些假冒产品有什么大的害处,可能有的人更加喜欢假冒(盗版)的东西,几乎一样的使用,价格却要低出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这些热销品牌商品的商标被盗用有时会使人幸灾乐祸。可是假如你生活和工作在这样一个环境里,付出一样的价钱,买的东西却是假冒的,你会做何感想。由于假冒的存在,使真正的商品却收到严重的冲击,自己辛劳培养的商标被别人傍名牌,多年的心血开发的软件,被人随意复制,再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而软件开发者自己的软件却无法销售……假冒者的祸害不仅腐蚀了正当权利人的市场空间,他们最大的祸害是严重搅乱了市场,打击假冒这是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