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题目的思考(2)
2017-02-09 01:03
导读:二、依法治国的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 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假
二、依法治国的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 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假如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商榷了,假如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则成为法治的悲哀。 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目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由于国事直接由权把握的。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事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以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牢牢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夸***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阔别其本意。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调整,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时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 当前还要果断杜尽“以法制民”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发展和保证人民的***权利,执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同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也比较短,不少人至今还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以法制民。这是极端错误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法的旗号,用法律的武装公然威吓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违反了党的宗旨,必须果断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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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是司法公正和效率题目,不可否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实现的目标,但是有人提出这个目标有点太大了,这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也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型时期,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有些地方,有些人过分夸大公正与效率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而且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笔者以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需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按照主权在民的精神,依法治国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因此,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所谓“有序”,最主要的是建立和遵遵法治秩序,亦即使“***法制化”。这就要求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至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监视法、人大监视法、政务公然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使公民的上访和对政府的批评、建议纳进法治轨道)、申诉法等等。这些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由有适当的限制。但限制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自由,即防止公民滥用自由权利来侵犯他人的自由。在立法精神上,应当贯彻公民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权利制衡权力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