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文明(2)
2017-03-13 01:01
导读: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进法制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进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正当、公道,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自由、同等以及公然、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正当的辩证同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同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正由于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治理、猜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正当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治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由此可见,法治和***、正义、人权以及科学技术等的这种内在联系,特别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征的政治***的各项要求、原则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一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这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作为对人治和独裁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明显标志,其基本要求、原则和精神乃包含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聪明,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而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也具有鉴戒意义。所以***同道说:“依法治国事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分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责备社会所有职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其二,法治具有同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同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气力,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其三,法治具有监视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视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视(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视。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遵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遵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纵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进步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明显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进步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熟悉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回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回进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公道、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进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进文明时代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题目;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由于如此,所以***同道深刻地指出:“制度题目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题目,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