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文明
2017-03-1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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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同道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忽视的。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概念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题目。一、法律的文明属性熟悉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严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弹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进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文明与人类社会进进文明时代牢牢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概念。由于“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比较高一级阶段,即离别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从而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进文明时代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态;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般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中更高层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发展成果和发展阶段的概念)。可以说,人类社会进进文明时代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出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很大进步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阶级以及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即生产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更加严密才能使社会保持有序)。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固然同时也就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式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1];董必武同道说:“人类进进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 [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以为,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以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确定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猜测性引进人类相互行为中,使法律不仅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自己的创造” [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以为法的概念应基于科学普遍性,从最广泛的意义夸***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 [6]。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由于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天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想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固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固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肯定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概念的内在联系(***主义者所追求的终纵目标就是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9]。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熟悉的辩证观点出发,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以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11]。由于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则,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熟悉,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遵遵法律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实现或体现,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们实现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法律固然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指引、猜测、教育、保护、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人们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治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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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眼前人人同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分,从充当独裁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然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视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实在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条件的***、自由、同等。而且,遵纪遵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笔者以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条件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熟悉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独裁也是尽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终极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气力;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进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独裁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独裁制度下的严刑峻法、严刑乱法,以及尽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公道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以政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公道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华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条件下以法来治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公道运用、不致滥用和***),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同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以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同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道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熟悉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聪明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熟悉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回,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夸***治的气力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同一,由于权利与义务同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