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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的共性研究(2)

2017-03-18 01:01
导读:进行伦理与法律的关系研究通常有两个视角,即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本文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相互融合趋势的研究亦不例外。肇始于19世纪末

进行伦理与法律的关系研究通常有两个视角,即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本文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相互融合趋势的研究亦不例外。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公法私法化”运动可以被视为行政***理化的开端,自那时起私法中的很多元素开始进进公法领域,这当然也包括了伦理道德。“晚世以来,伦理开始改变单一的旁观者、外在评价者的形象,不时也参与到法律规则之中,充当一定的角色。[16]”调整行政关系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为西方国家所长期信仰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政治格言便是对此最好的注解。而行政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突出表现在行政活动的目标、行政行为的手段、行政组织的内部关系及行政组织中的个人活动等方面。因此,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应当具有伦理性。当然,这一特性并不是与行政法相伴而生的。行政法在产生之初仅是维护剥削统治、弹压人民反抗的独裁工具,当时“***法”的别称反映了其强烈的“刚性”,很难说其中有多少道德的成分。进进资本主义时代以来,在资产阶级“自由、同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行政法开始关注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控制和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这标志着在行政法之中逐渐融进了道德的因素。特别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念的出现,使得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整个公共行政领域发生了从“以官为本”到“以民为本”的转向,“夸大公共行政必须回应公民个性化的公共需求[17]”,从而表现出了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现代集体主义的人文精神,在(行政)法中集中体现为合作精神并旨在建立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说,现代行政法集中反映了“利益一致、服务与合作、信任和沟通[18]”的人文精神。与行政***理化相伴而行的是行政伦理的法律化。道德与法律之间密切的源流关系在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行政伦理的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共行政治理领域所涌现出的各种亟待解答而相应的法律又无法明确规定的前沿性题目[19]”。行政法的局限为行政伦理的天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行政伦理的出现弥补了行政法调整领域里的空缺;但行政伦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这都将只能通过完善行政立法的形式来加以弥补,即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行政伦理的法制化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形式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的纯洁性,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次,行政伦理成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法是非成文形式的行政法渊源,行政伦理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伦理法指存在于民间的行政习惯以及法理学中的习惯法适合调整内部和外部行政治理关系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成文法以及行政习惯法中的判例法、案例法、先例法等不足以规范政府行为、调整行政治理关系时,对行政权能够起到直接或间接调整作用的行政道德准则、行政正义标准等等都可以成为行政习惯法的组成部分[20]。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法的补充作用,这种补充甚至可能成为行政法变革的先导。再次,行政法中的伦理韵味越来越浓厚。“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1]”。如前所述,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以调整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政法也必然反映这一关系。作为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合意等***精神发展的结果[22],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制度都无一不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时代的发展使国家与公民关系逐渐从制衡、对抗走向互补、合作,行政法中的伦理性条款今后将会越来越多。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融合必然会成为大势所趋。四、行政伦理与行政法有共同的价值理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共性不仅表现在论域、特征及发展趋势等外在形式方面,更存在于内在精神方面,它们之间不仅是“形似”而且更是“神合”。行政伦理与行政法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理念,而在这其中至少有一些是共同且重要的,即公平、***与法治。公平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价值诉求。“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政府存在的根本原因[23]”,而行政又是政府存在的基本方式,公平因而成为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诉求,即行政公平。行政公平作为行政活动所特有价值理念,主要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职员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政府应当是全民的政府而非某些人或某些利益团体的政府。现代行政法特别夸大行政公平,以至于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实体上的行政公平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同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公道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上的行政公平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24]”。这些要求咎实在质不过是行政公平理念的具体化。除此之外,它还延伸到行政法的各个层面,成为贯串于整个行政法的精神主线。***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既是法治题目,也是德治题目。[25]”在现代行政活动中,政府必须充分接受社会成员参与,充分尊重公民自治,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种参与和自治提供支持,行政***的理念由此而产生。***对行政而言具有激励、凝聚、纠错、监视等作用,这尤其体现在防止行政职员腐化和惰化方面。行政***要求行政职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做到同等对待相对人、公众参与和监视、程序化和公然化。***化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治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因素,特别是直接***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判定标准,逐渐显现出行政法制***化发展的趋向[26]”。它主要体现为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制度,告知、听证、证据、公民参与等程序制度,代表评议、民众评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视与救济制度[27],而这些制度都无一不彰显了行政***的价值理念。法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最高理想。对于法治这一处于法学研究中的形上题目,必须将其置于更深层次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方能有突破。自亚里士多德时代起法治题目就是法学与伦理学的共同论题,法治题目研究不可能也不应当不涉及对伦理的探讨。法治题目在行政领域具体体现为行政法治,其内涵主要有行政组织机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程序必须正当公道、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实施等[28],概而言之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层次而言有二,即法律层次和道德层次。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道德层次的依法行政有待于法律化,即将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原则和规范加以定型化、条文化,形成约束行政行为的外在强制性准则,也就是法律层次的依法行政;而另一方面,法律层次的依法行政又有待于内化为道德层次的依法行政,这种从外在规则强制到内在道德自律的转变既是依法行政层次上的提升,也是行政法强制力潜伏性和间接性的体现。在获得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障之后,依法行政将变得更加切实、有效。综上所述,在共同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行政伦理与行政法虽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二者之间在内在的精神实质上总是一致的。笔者自知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上述共性所做分析是极为粗浅的,有些方面甚至还可能存在着缪误之处。道德与法律是一个古老而又时新的论题,它将会随所涉及领域的不同而不断发展、丰富。法律与道德存在着自然的血脉联系,这就决定了共性必然是二者之间的主要特征。当然,笔者的终极目的并非仅是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而是希看在此基础上为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发展抛砖引玉,提供某些可供鉴戒之处,也许这才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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