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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的共性研究

2017-03-18 01:0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的共性研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行政法与行政
【摘 要】行政法与行政伦理作为两种基本的行政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在现代行政法中体现地尤为明显。本文以行政伦理为理论基点对现代行政法进行解构,分别论述了以行政伦理重新构造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可能以及现实必要,并初步提出了基于行政伦理基础的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架构。【关键词】现代行政法 行政伦理 行政规范 构造基础
任何法学流派的创立都离不开理论构造题目,理论构造的差异是造成各流派间彼此独立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行政法学界,颇具影响的理论有“治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三种,由此中国行政法学的三大主要流派得以确立。持“治理论”的学者以为,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1];持“控权论”的学者以为,“行政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对行政权的控制”[2];而持“平衡论”的学者则以为,“现代行政法实质是平衡法”[3]。此外,“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和“公共权力论”等流派的理论也有着一定的影响[4]。不可否认,上述各种理论都有一定公道之处,但对这一题目的探讨并不会因此而终结。影响行政法构造理论发展的内外因素众多,其中尤以那些与行政法有密切联系的近缘学科最为明显,行政伦理学便是其中之一。以公共行政领域及行政治理过程中的伦理题目为研究对象的行政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兴起。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行政伦理学在整个公共行政学研究中从边沿逐渐走向主流,成为推动了公共行政学科及其理论发展新的动力源[5]。面对相邻学科的这一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也相应地做出了某些回应[6]。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回应都似乎有“管中窥豹”之嫌,并未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整体地考察。本文比较研究了对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的某些共性,希看能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提供行政伦理的理论支撑。这一立意如有悖于主流法学理论,就权当是笔者的一次粗浅尝试吧!行政伦理和行政法是当代伦理和法律研究中的热门,行政与伦理和法律交叉融合分别衍生了行政伦理和行政法,行政被以为是行政伦理和行政法共同的基础。在此共同基础之下,源于伦理与法律之间普遍的亲缘关系,行政伦理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就更为密切了。理论上的近缘性使得以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共性。一、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论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行政关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共同论域。何谓行政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道德层面就构成了行政伦理关系,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伦理的基本题目是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题目,也就是公共行政主体(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公务员)如何利用所把握的公共权力调节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题目[7]”,权力的行使和利益的分配都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而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则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或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8],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回,尽管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在调整范围、回属范畴和调控手段等诸方面都有所区别,但都可谓是同一行政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侧面。这就决定了在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必然有着很多共同论域,而这恰恰成为了从行政伦理视角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切进点。二、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相似主要表现在规范领域。尽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形式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方式和实现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就外部特征而言,这两种规范之间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无论是行政伦理抑或是行政法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行政法的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与其他部分法相比,行政法与主权、政党、政策等政治现象的联系是紧密而不可分的…… 行政法可以被看作是有政冶意义的法。[9]”而作为对国家行政职员的特定道德要求,行政伦理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行政伦理就其本质而言应回于政治哲学范畴,它“是处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因而具有政治特征。[10]其次,行政伦理与行政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又以行政法体现的最为明显。行政法“原则上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11]”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伦理的关键题目。公共权力具有天生的侵略性、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对权力的约束“固然不能忽视习惯、***、信念等软约束来发挥作用;同时必须夸大借助‘物化的气力’,即强制性气力对之进行约束。[12]”再次,程序性是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共同的要求。行政法是偏重程序和形式的[13],行政程序对行政法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避免无效行政,进步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性;避免独断专行,促进行政***化;避免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14]。当然,这一重要意义也同样体现在行政伦理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在本质上要求其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程序,而“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规范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15]”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行政伦理在外观上已初步具备了行政法的某些外部特征,两者之间的界线看似并不明显。三、行政伦理与行政法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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