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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在先权保护制度刍议(2)

2017-03-19 01:05
导读:2.对在先权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注册商标申请人“搭”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声誉的“便车”,故意抢先通过商标

  2.对在先权的保护体现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注册商标申请人“搭”在先使用但未注册商标声誉的“便车”,故意抢先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专有权利,排除在先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使自己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上风的行为,与民法的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商标法规定在先权保护制度为在先使用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老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一般性原则,能有效维护正当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明确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修订后的商标法保护“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在先权利,赋予那些在较大范围内享有相当着名度和美誉度的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的权利,使其具有为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法律地位,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也不得抢先注册。在先权保护制度符合现代商标法保护的三种利益:在先使用者进进相关市场的权利;保护商标所有者声誉的权利;公众免受混淆和讹误的权利。 这种制度给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人带来安全感,有利于企业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开拓市场,有利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4.为协调由不同法律调整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原则性规定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较广,这意味着商标注册权既不能与在先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能与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相同或相似。由于先后权利可能系属不同法律调整的权利,获得权利的程序可能回不同行政机关治理,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权利冲突。权利在先原则的本质含义就是公平,利用保护在先权的制度来协调权利冲突,为其提供原则性规定,即无论由哪种法律调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都要遵循这条原则。这种原则性规定无疑是在目前不能形成同一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而又需协调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权利冲突的好办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完善商标法中在先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商标法》确立在先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权利冲突题目给予关注,稳定了市场的竞争秩序,维护了法律真正的公平,凸现出法律平衡社会关系的存在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单,导致执行起来还是存在不少题目。因此,商标法要实现真正保护在先权又不影响整个商标法体系的整体布局,需要不断完善在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清楚规范在先权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设定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应具备的特征以及建立保护在先权制度的法定程序和执法原则,弥补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使此项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纵性。
  1.《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在先权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这个题目带来了在实际操纵中商标法的有关条文的操纵性不强、实践混乱的题目。由于“在先权利”是一个笼统、宽泛的概念,其涵盖多种不同的权利,它们的表现形式各异,使用形态也各异,假如对“在先权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未予以充分细化,在司法上就缺乏可操纵性,不利于冲突的公道解决。所以,立法者应当在《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先权利”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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