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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进一步改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加上经济改革发展和国家立法管理上的要求,也需要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此有必要对中德两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进行一些比较分析,以资借鉴。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由十分复杂的体系所构成的系统,所以本文的讨论仅起抛砖引玉作用。
【摘 要 题】借鉴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制/中国/德国
【责任编辑】戴启秀
中图分类号:D908;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7)03-0024-07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传统和古老的话题,因为它和国家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起着社会管理的调节器作用,所以它是衡量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们的劳动成果和福利待遇的政策工具。中德两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阶段及内容和体制都有很大程度的差别,但将税收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手段是一致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将中德两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和现状加以比较,以期为这一税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由于两国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及社会福利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体制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两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异同和现状对比 综合内容比较 德国 中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个税税收占各类 税收收入为整个税收30%以上第1大税种。① 税收收入为整个税收7%左右第4大税种,发展快速。②
税收的比例
以平等征税为目标的综合原则(人人征税)和事 以所得额的净收入为纳税额度原则(第6条)以中国境
个税原则 实原则(事事综合征税)及以净收入征税原则。 内收入为纳税的主要对象的原则(实施细则第4、5、6
法定的年收入计划征税原则(第2条第7项)。 条)。以月收入为法定征税标准原则。③
德国实行平均税负界限区域后实行累进税,从 中国直接实行累进税从5%到45%。无退税之说。但
15%到最高42%。比例税率是按照:零区域、 中国个人所得税也划分1600元起征点的规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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