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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 讲师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至第12条,对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四个罪刑条文作了修正。其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两种具体犯罪
原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犯罪的犯罪对象受到限定,因而对原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国有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与非国有单位存储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给予有效的刑法保护。另外,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重要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原刑法第285条与刑法第286条以及其他罪刑条文的规定,难以给予刑事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新增刑法第285条第2款后,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该款规定的犯罪属于“情节犯”,应全面考虑行为的各种情节来确定“情节是否严重”。
新增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了“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在现实中,恶意、肆意地将各种黑客软件上传网络或者刻盘销售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威胁到计算机网络的稳定与公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因其不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而难以按照刑法原有规定给予惩治,上述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
2. 修改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对刑法第312条新增1款,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使得该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再局限于自然人。该犯罪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都属于针对赃款赃物实施的犯罪,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此次修正使得这两种犯罪在犯罪主体上保持1致,有利于对单位不利用金融手段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给予惩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修改了刑法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修正后的规定,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即成立犯罪。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行为表现为何种方式,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 将1种犯罪拆分为两种犯罪
由于制式服装不同于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将刑法第375条第2款拆分为两款,分别作为第2款和第3款。第2款保留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规定。第3款则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具体犯罪。对原来第3款略作修改,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新增第3款规定之犯罪,作为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