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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7-04-2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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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代写毕业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了1个大的跨越,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1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审批 改革 措施

Abstract: On July 1 2004,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ministrationPermission Law" the official implementation, it symbolized our country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reform had a bigsurmounting,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system reform has obtained the very big result. But simultaneously, inour country administra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reform alsohas very many problems, in view of in view of these questions, theauthor proposed some solution measures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form   measure

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20多个省(市、区)就开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全国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了清理活动。“入世”以后,全国上下更是掀起了1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它总结和肯定了几年来行政审批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这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起到积极作用。对照这部法,很多部门又重新审查了审批事项,完善了审批程序。如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己经走到1个关口,如何继续深化改革,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成为了改革的难点与焦点。

到2004年7月为止,行政审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的成果。总的说来,审批改革的成果概括起来有:其1是审批项目数量减少了;其2是方便群众办事,审批改革后百姓办事感觉顺畅了;其3是减少经济管理事务方面的审批,增强了企业的自主性;其4是取消了1些收费审批项目,减轻了相对人的负担;其五是清理1批包含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与加入世贸组织相适应,中国政府按照入世的承诺,对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这和审批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是1致的。但是,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看到这次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改革不深入,配套措施没跟上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措施不配套,使改革难以深化,只停留在表面的数

量精简。主要有这样1些表现:

(1) 相应的1些配套制度改革未跟上,使改革陷入困境。例如:a、以信息公开、听证等为内容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未确立,无法运用行政程序来防止专断的行政审批行为的产生;b、未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收费制度未进行相应改革,对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收费资金去向无法严加管理;c、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不配套。虽然政府机构经历了几次改革,但仍存在着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未能真正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d、大多数地方仍未建立审批责任制,这是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1个最突出的问题。1直以来的行政审批制度注重的是事前监督而常常忽视了行政审批权的自然延伸即审批后的继续检查,这违反了权责对等的原则,任何1个机构或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行政机关有权审批某项事务就应对该项审批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

(2) 中央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滞后于地方政府的改革,这给改革进程的推进带来很大难度。我国地方早在1997年就开始审批改革了,而国务院国务院65个职能部门在2001年10月后才开始审批改革。当前,国务院部委和省1级各部门具有审批项目设定权。但是,这些部门在利益目前难于取舍,只改革那些于己没利的项目,这样造成下级各部门的改革流于形式,很多只是为应付上面的检查。

2、改革的简单化与形式化

(1)审批改革标准简单化。衡量审批事项存在应该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标准,要对审批事项进行科学的评估。但不少地方政府把由国家部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作为设定审批的依据,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据的都视为合理合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行政审批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行政审批的成本收益比等方面进行评价。因此,尽管地方政府花了很大力气削减了比例不小的审批事项,但是很多都是应付上面的文件,而不是从实际出发的,所以仍然有大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被保留下来。

(2)审批改革目标形式化。审批改革目标是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重构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职能,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府权力运行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政府与社会、市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这是1个

艰巨、复杂的任务,本应该制定详细的计划,以实现改革目标,然而在生活实践中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即简单地以取消1定数量的审批事项为目标。其具体做法是:改革前由政府下达指标,各部门在原有审批数量的基础上减少1定比例,然后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自行裁减的比例进行审核。取消的事项多数属于目前行政管理中很少使用的审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麻烦又无利可图的审批项目等。

3、审批改革的预期目标完成的不够理想

    目前我国审批改革取得了1定的成绩,但是有1个事实是:企业和社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评价不高,认为改革仍未完全达到预期目标。主要表现在:1是政府经济、社会生活干预过多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反映,改革后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有所提高,但企业办事要经过的关口并没有减少,市场进入仍不自由。2是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由于目前政府审批的事项太多,根本无力对审批事项进行后续监管。加之我国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受知识、信息、能力的限制,对审批事项不可能全面把握,政府实际上是1个履行盖章、办证的机关。3是取消的审批事项出现“反弹”。由于在取消某些行政审批事项后没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措施,1些政府又恢复了审批,甚至加强审批,增加审批事项,或者1边取消1边又设立的情况。

2、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措施

1、  转变政府职能

我过目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背景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实施市场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政府还没完全从微观的、直接的经济管理活动中摆脱出来,其具体的表现有: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多,政企不分,角色“越位”等等。许多政府部门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仍然热衷于具体的行政审批事务,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抓好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要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对政府自身进行1场革命,取消或者调整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正确处理好审批与市场、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应当实行以市场调节优先的原则,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要实行社会自律、自治优先的原则,依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去解决;在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上,严格奉行政府干预的公共性原则;公共权利的行使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个人的活动只有妨碍公共利益才设定禁止。

2、监督控制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

(1) 明确行政审批设定权能。这是把该管的事管好、把不该管的事还权于民的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做到:首先是坚持行政审批法定原则,把行政审批的设定作为1种立法行为,纳入立法范畴予以确定。其次是设定行政审批的机关层级,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与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层级保持1致。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已明确行政审批设定权能。行政审批的设定与法律规范的层级应有联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设定权限,应逐次递减。比如,应明确法律可根据需要设定有关国家、社会根本利益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任何1种形式的行政审批,其他的法律规范则要相应缩小设定权限;规章可以根据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标准、条件、程序和其它内容,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最后是禁止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制度,任何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4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1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 控制行政审批项目总量。在这方面,应该做到如下两点:第1,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原则。1方面行政审批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另1方面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设置行政审批。第2,在行政审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行政审批行为,是行政审批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批权也具有自我扩张的属性,它必须受到控制。从主体角度讲,权力机关的控制是最有力的控制:从形式上看,通过立法来规范行政审批权的运用是关键。在坚持行政审批条件公平的原则前提下,遵循行政审批标准的效率原则。“在众多的申请人申请有限的行政审批情况下,可采取申请在先的标准、条件优越标准、考试和拍卖许可证等。”同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利用行政审批的量化管理进行宏观调控是1种重要手段,对超过控制总量而实施的行政审批无效。

3、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措施建设

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部门越来越清楚地发现审批制度的很多病疾不仅仅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本身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政府除了通过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清除审批事项外,还要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消除审批改革的瓶颈状态,进1步推进审批改革。要以审批改革为契机,进行1场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公共财政体制,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范行政事业收费;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包括网上审批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文化模式。只有加强行政审批配套措施的建设才能进1步深化审批改革。

4、建立科学公正的审批程序

(1)完善审批基本程序制度。在行政权扩大行使、自由裁量空间日益广阔、而单1的传统监督手段难以实现控权目的时,应该把着眼点从行政行为结果的监督检查,转向行政行为过程中运用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行为,防止专横、任性的行政审批产生。具体说来,就是要建立审批的公开制度,审批的回避制度,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审批告知制度等等。

(2)确立便捷透明操作程序。行政审批操作程序,应包括有关审批的申请、审查、核发、拒绝、修改、更换、中止、废止、撤销、转让、收费等1系列步骤、过程及规则。它分布于整个行政审批的广域过程中,“规制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引导行政审批权利的实现”。本着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行政审批操作程序。其1,行政审批程序的繁简不应1概而论,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序、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其2,无论行政审批程序繁简如何,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及申请、面谈和取得许可或批准证书都应当极为方便。其3,在最短的时问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其4,获行政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材料、案件受理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能够让相对人免费索取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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