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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教授
增加绑架罪刑期档次。1997年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这种设置没有充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绑架案件的复杂情况,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还使得绑架罪的法定刑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难以协调。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1量刑档次,不仅使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重中有轻、严中有宽,而且使绑架罪的法定刑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保持了有机协调,值得充分肯定。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使公民的生活安宁遭受侵害,而且可能危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个人隐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适时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并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这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促使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防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将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诈骗等行为入罪。近年来,1些地方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不仅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而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在现行刑法中,对这类行为并无适当的条款予以惩治。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将这类行为犯罪化,且将其增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以彰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如此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