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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

2017-05-2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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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107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基石,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是文明社会的根本标志之1,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涉检信访被害人进行适当救助,属于广义的司法救助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结合考察1些地方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下列涉检信访被害人应视情况得到适当救助:1是遭受侵害,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终结诉讼程序,经复查维持原决定,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与赔偿义务人不是同1主体,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2是举报人、证人等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遭受打击报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3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当事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等。应在实践中探索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所有涉检信访被害人进行救助是不现实的,但上述情形的涉检信访被害人遭受了常人没有过的严重伤害和不幸,生活有特殊困难,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成为了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损失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弥补。对他们“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予以适当解决,即以救助的方式,使他们生存权益得到基本保障,1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执法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对被告方和被害方要平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能偏颇任何1方。目前,对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关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援助工作,同时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上述涉检信访被害人或其家属理应得到关怀和爱护,以缓解其生活压力,恢复原来的生产、生活秩序,抚慰其心灵,防止其产生社会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2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需要。群众信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之1,应当通过群众反映的诉求,反思和加强改进各项工作。现代社会强调政府责任,政府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当犯罪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无法维护时,政府有责任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救助,检察机关则有义务代表国家来实施。3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检察执法不但要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讨回法律意义上的公道,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还要让被害人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感受到司法机关对他们道义层面上的支持,这是检察执法题中应有之义,是对公平正义更完整意义上的实现。救助的意义不仅是物质的弥补,更是精神上的抚慰。4是保障涉检信访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的涉检信访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个人乃至家庭蒙受了巨大损失,且无法通过法定渠道追回,求告无门,生活极度困难。检察机关往往要依靠与当地政府协调,用经济救助的办法促进“案结事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周期很长,对信访人来说是侵害后果的延续,对检察机关则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建立了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侵害的后果,使涉检信访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及时保护。5是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最先建立完善的基础部分,是最低纲领。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是失业者,还有遭受不幸的人,前述涉检信访被害人无疑遭受了巨大的灾难。探索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对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巩固。

  ■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

  1是党的107大精神为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充足的政策理论依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107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同时要求“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救助体系和信访制度的双重完善,是检察机关落实107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2是涉检信访工作需要创新发展,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是重要途径之1。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稳定是硬任务,是第1责任”,涉检信访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经过多年不懈努力,解决了1大批涉检信访案件,但留下为数不少的信访难题需要破解。这就要求我们从大局着眼,更新观念,寻找突破口,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寻求案外解决办法,打开信访人心头的死结,使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3是1些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上个世纪50年代起,欧美不少国家纷纷建立起被害人救助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1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了救助工作,使1些疑难信访案件得到成功解决,为建立此项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构建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统1领导下、依靠政府开展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本院资金预算中安排救助专项资金,但绝大多数地方还是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吸收社会捐助资金,但资金的吸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公开透明。

  2、要严格把握对涉检信访被害人的救助与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区别。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或者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给予1定资助。对涉检信访被害人进行救助既不是检察机关给受害人的国家赔偿,也不是对赔偿不足部分的补足,而是在信访人利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弥补时对其实施的1种司法救助行为,属于案外救济。

  3、主要是事后救助。这与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不同。提起涉检信访的被害人基本法律程序已走完,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或补偿,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4、要严格把握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对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的性质是扶危济困,应提倡救助与说理并重、解决实际困难与做思想工作并重,物质救助与精神抚慰相结合,就地就近救助,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救助原则。以1次性应急救助为主,救助金额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量力适度,不必全国统1标准。

  要把握好救助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现有条件下,救助范围不宜太广,如被害人死亡的,其救助对象宜把握在父母、子女和配偶范围内。

  5、在救助的同时要对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对办案中有过错的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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