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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制度在基层法院1直被广泛开展,几年来,泗洪法院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巡回审判工作,作出了大量的探索。本文拟结合巡回审判工作实际,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与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动巡回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和谐、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1,进1步规范巡回审判制度的具体运行。1是确定办案地区。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但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山区、农村,开展巡回审判制度是10分必要的。
2是规定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1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1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1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3是缩短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1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巡回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4是确定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1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的法官在职责划分上可以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1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配合与联系。
第2,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应当适当放宽当事人当庭举证的条件,必要时应由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适度指导当事人举证,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第3,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人民调解制度作为1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1些农村、山区地区,传统的“厌讼”思想仍然存在。在纠纷发生时,百姓更希望能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只有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才会提起诉讼。因此,巡回办案所受理的案件,很多是经过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民调员大多熟谙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本乡、镇下辖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乃是司法助理员的职责所在。因此,人民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1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审判制度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法官还可以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实现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又能充分做好沟通。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巡回审判制度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1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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