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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导致超期羁押恶疾无法彻底根除。笔者认为解决这1问题,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是实行超期羁押工作定期通报工作制度,督促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过司法实践,我们总结出,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部门应充分利用检察监督权,实行每月口头通报、每季度书面通报等多种工作制度,以预防和杜绝超期羁押。对本月检查发现存在的超期羁押苗头、隐患、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由驻所检察部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建议有关部门改正或纠正。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式通报各司法相关部门。
2是建立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羁押人员详细情况。对刚入监罪犯,驻所检察人员应及时介入,详细登记,对案犯自然情况、涉嫌犯罪性质、前期羁押情况(如是否被行政拘留,是否在其他羁押场所羁押过等)、此前被采取什么样强制措施、是否变更过强制措施等,要与羁押人员面对面详细核对,并作详细登记。
3是采取动态管理,实行案件全面跟踪制度。在详细、全面掌握所有在押案犯羁押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个案犯的具体诉讼过程实行全程跟踪,及时核实在押人员诉讼情况,对每个诉讼环节的诉讼时限严格把关,防止以总时限不超期掩盖分段诉讼环节超期的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同时,严格监督换押证制度的执行情况。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到看守所内勤办公室、提审员办公室检查换押证制度执行情况。
与此同时,还要做到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报告,将在押人员提出的有关诉讼时限问题,认真记录下来,督促办案部门加快审查处理,给犯人满意答复,防止超期羁押。
辽宁省检察院·江成林 凤城市检察院·黄殿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