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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1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1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
1、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1,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1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基础:
第1、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1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1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1,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1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3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第2、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我们通常说,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说明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只有保持程序的正当性,使案件的实体审判始终处于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程序的必然,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比如说,关于延长审限的规定,应当属于案件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审结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法官在正常情况下怠于行使审判权时所寻求的藉口。因此,将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比如开庭日期的确定等)失去决定权,只能在他人为其设定的程序轨道上被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样1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如果进1步削减办案法官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将判决的时间也予以相对地确定,要求1定的当庭宣判率,那么纵使当庭宣判可能造成极个别案件的错判,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仍将进1步增强,因为它大大减少了从开庭到宣判期间对于判决结果的人为干扰和影响因素。
第3、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出于公正、公平、中立的需要,当事人与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的原则是1条最基本的诉讼准则。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因案件的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工作所形成的频繁接触曾经成为1种正常现象,这种接触使法官在心理上、感情上对案件的1方当事人产生了倾向和接近,以至于最后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即或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另1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正的感觉。为了消除这种状况,确保司法的公正,有必要运用程序设立某种限制对2者加以隔离,以尽量避免或减少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单方接触,使案件承办法官除了在开庭时与双方当事人同时接触外,没有单方接触某1方当事人的机会。为达到这1目的,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审查、送达、保全等1系列环节都需要从承办法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而将这些权力交给另外1些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使承办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从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
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应当看到,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还存在1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的设计在施行过程中已明显地违背了初衷。另外,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之间在衔接和配合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从案件的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到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以至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就象1条流水线,需要由不同的人员来完成,而每1个人对自己面前工作完成的好坏,都直接影响下1道工序的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只在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时间内对案件享有部分程序或实体上的决定权,而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还要受到相邻程序享有者的制约。因此,1个案件在程序流转过程中,需要众多人员的参与,他们之间怎样配合,如何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1旦某1环节在程序上出了问题,不仅将导致程序上的混乱,增加诉讼成本,更容易造成效率的低下。
如何解决好上述问题,进1步发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作用,是完善和深化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改革的关健。笔者认为,不仅仅要改进制度,更要在执行制度时把握制度设计的内涵,可以在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1、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立案庭和各审判庭之间应当是1种既监督又服务的关系。放弃监督而1味地强调服务,将使立案庭听命于各审判庭的指挥,失去对案件流转程序的控制权,从而失去对案件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最终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的不公正;放弃服务而1味地强调监督,将使立案庭与各审判庭之间发生磨擦和冲突,失去协调和配合,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裁判。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设立既是为当事人服务,同时也是为各审判庭服务,既是在行使1部分程序性审判权,又要服从和服务于实体性审判权,在服务中实现监督,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将2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立案庭对外要本着服务于当事人、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努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首问负责制”、“诉讼向导制”等做法,正是基于此目的而设立的。而当事人随到随立,即随时审查立案、随时排期、当场给原告1方送达开庭传票等,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立案庭对内要服务于各审判庭,充分做好开庭前的1系列准备工作,使承办法官能专心于开庭审判案件,不需再为传唤当事人、确定开庭日期、寻找审判法庭等事项费力劳神。立案庭在做好审判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审判全程的有效控制,不能仅仅将工作局限在案件开庭之前,还要延伸到案件的审理终结。因此,应当进1步在案件的分配、当庭宣判的比率、审限的跟踪等方面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与控制,扩大立案庭对程序控制的范围和强度。只有使立案庭和各审判庭的权力保持相对平衡,才能发挥双方应有的职能。只有做到监督与服务的结合,才能体现各方的协调与合作精神,共同为社会搞好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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