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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对策

2017-08-06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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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普通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命案近年来有所增加,已成为最主要的命案类型之一。此类命案是可防性案件,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完善立法,推进警务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可以达到预防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民转刑;命案;防控
  
  近年来,由婚姻家庭、经济、邻里、干群、琐事等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越来越多,占全部命案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民转刑”命案的高位运行凸显了传统道德观念正趋于淡化,而现代的人文价值观被误解扭曲,人们法律观念淡薄,加上当前社会贫富分化差距越来越大,少数贫困群体的心理失衡,导致人们的关系日渐淡漠;此外,基层组织调解功能的弱化,也是致使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不断升级并最终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命案的关键原因之一。
  
  一、何谓“民转刑”命案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致使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由财产纠纷、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起。
  此处命案是指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这与公安部于2004年界定的命案范围是有区别的。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命案即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强奸、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八类命案。范围上,该含义含盖更广,包括了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远远大于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特定命案。从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来看,该含义下的命案必然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公安机关界定含义下的命案既可能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能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所界定的命案中,故意杀人案件不必然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他七类案件则应以致人死亡为必要条件。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民转刑”命案的特点
  
  1.多具有突发性。由于“民转刑”命案初期多是由民间纠纷转变而来,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情绪处于不能理性自控的状态,往往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头脑发热,情急之下采用过激手段致对方死亡。在农村,这种情况相对较多,酒后因言语不和杀人的也较多见。
  2.侵害主体与被害主体之间一般相互认识。双方主体之前一般熟识,多为邻里、婚姻家庭、亲戚朋友等关系,反目成仇的较多。
  3.“民转刑”命案呈现增多之势,占全部命案较大比重。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因琐事、婚恋、经济、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捅起刀子等致人死命的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中国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
  4.本地人员与外来人口间引发的“民转刑”命案相对增多。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不断涌向城市,在城市或郊区形成外来人员聚居区,由于生活习惯、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双方产生矛盾,继而引发命案,以外来人员杀害本地人员情形较多。
  
  三、“民转刑”命案高发的原因
  
  1.不良思想文化冲击,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弱化。一些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一系列现实社会问题,侵蚀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一些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心态脆弱,情绪浮躁,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一些人不讲道德、不讲亲情,只讲个人利益,只顾个人感受,往往以极端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过去很少发生的儿子杀死父母的案件近年来明显上升。
  2.部分群体法律素质不高,普法宣传存在盲点。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体尤其是农民群体普遍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不足,遇到矛盾冲突时往往喜欢诉诸武力,忽视了法律的权威。基层组织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误区和盲点,往往走过场,没有真正把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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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层组织的调解能力不高,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有限。中国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居委会、治保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权利和职责。但是民间调解的现状不容乐观,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作战的观念,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出了事情,互相推诿。
  
  四、预防“民转刑”命案的具体对策
  
  当前,拥有调解民间纠纷职责的基层组织有很多。首先,公安机关拥有调处民间纠纷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其他扮演调解民间纠纷作用的基层组织还有基层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这些组织在预防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3年和2004年两年间,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 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2],及时阻断了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为进一步促进“民转刑”命案防范机制的优化,还应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一,政府主导,落实责任,整合各相关组织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明确各调解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和职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同时,又要防止各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扯皮,立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纠纷案件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措施;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建立初次调解负责制和调解回访制度,注重调解落到实效;组建人民调解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各组织间能提前进行研判预警和时候评析,互换信息,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民转刑”命案的发生。第二,积极推进社区警务建设,贴近群众,及早发现、化解纠纷矛盾。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心向社区延伸,逐步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服务型的转变,合理配备社区警力,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规范社区警务运行机制。中国社区警务的正式提出是在1996年,公安部将“中国社区警务研究”里为重大科研项目,并先后在多地进行考察。1997年公安部在苏州、石家庄召开会议,向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推广,标志着一种新形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警务发展战略形成,社区警务的核心内容是预防犯罪,它也是犯罪预防的最基本形式。目前全国城市建立了6万多个社区警务室,配备了13万余名社区民警;农村建立了3万多个警务室,配备了7万多名驻村民警,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压缩了违法犯罪的活动空间[3]。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进将进一步融洽警民关系,更多的警力沉到一线,走到群众当中,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与认可,社区警察这种权威的树立在改善群众之间冷漠关系、调处纠纷上必能大有可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三,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发挥以治保会为龙头的社区群众基层组织的强大功能。治保会是由群众推选出来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分子组成,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由于自身的特性,更易于发现群众中的困难与问题。同时,治保会又能有效解决当前严重的警力不足问题。要做好治保队员的选任工作和定其培训工作,要保证治保队员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并且具有奉献精神,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调节知识,善于发现矛盾,提前化解。
  
  第四,建立可防性命案考核机制,对“民转刑”命案防控工作实行奖优惩劣。公安机关应当转变思想,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忧患意识,要预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发生,预防可防性命案的发生;“民转刑”命案作为可预防性命案,要积极探讨预防对策,深入到群众当中,及早发现,及早化解;要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要对命案防控优秀的单位、民警给与奖励,激励其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民转刑”命案发生后,不仅要快速侦破,还要及时总结分析原因,查摆问题,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出处,对防控不力、本应发现、遏制的而没有控制导致命案的要给相应的责任人以惩罚。
  第五,加强普法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从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文化构成上看,文化程度偏低,有些人根本不懂法,甚至是法盲。要充分依托社区警务,社区是我们公安机关实现基层管理的最基本单元,也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社区依法治理既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依法治市、区、街道的具体体现,是构建新型社区组织体系,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六,加快立法,明确调解职权与职责。鉴于当前多个部门与组织多头管辖形成的弊端,建议将调解权限收归某一部门,该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调解工作,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并将职权职责加以详细规定,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达到责任与权力相对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调节防控机制。目前,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作为调处民间纠纷的主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统计以及其他一些案件的调解,公安机关则应具体承担主要的调处工作,主动发现矛盾,第一时间处理。公安机关适宜于调解工作的有效展开,原因有二:一是随着社区警务的深入开展,警察更加深入一线,警民关系进一步融洽,群众有困难愿意找警察解决,同时,警察更易于发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二是公安机关的角色决定。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对司法所、基层法庭,公安机关更能主动去发现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司法所、基层法庭更应当承担提供司法援助、法律咨询的角色,及调解一些群众主动找上门案件和移交案件。同时,公安机关更易于协调居委会、村委会,指导治保会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只有认真做好“民转刑”命案的防控,才能有效遏制住命案整体的高发态势。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何挺答记者问,2006-05-16.
  [2] 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2005-03-01.21:26.
  [3] 人民网:http://www.sina.com.cn,2006-11-15.02:04.
毕业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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