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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希伯来法作为古代东方法中较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颇为现代人所忽视。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教义要求,希伯来法中对民事活动相近条款的规定则更为清晰,其民事权利义务更为公正,民法精神也更为凸显。在所有权、担保物权、债等一系列规定中,都体现了民事活动中诚实、公平、平等的基本思想。希伯来法对民法的基本精神及某些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形成有重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 圣经;希伯来法;民法思想
希伯来法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虽然其内容和立法技术并不发达完善, 然而幸运的是, 希伯来法律文化被基督教继承吸取, 成为《圣经》中的一部分。《圣经》作为基督教的圣典,分为《旧约》和《新约》。其中《旧约》更多地涉及古希伯来或称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宗教、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新约》时代已经属于古罗马时期,它所反映的思想都带有了古罗马时期的特点。虽然其内容是神学的,是教会立法最有权威的依据,但它包含了神学之外丰富的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文学和法律思想。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是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样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本文试从希伯来法中剥离出以色列人古老法律制度,抽象出其中的民事法律思想。
一、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纵观《圣经》各章节,它都劝导人要公平、正义、信用、诚实、良善,反对压迫、剥削、欺诈,而这些恰是民法的基本思想。从《圣经》关于民事活动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民事法律原则的踪迹。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希伯来法强调人们在买卖中必须进行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主的要求,也是主制定的原则。对称量不公这种非公正的欺诈行为,神告诫他的子民使用标准度量衡和称量公平是商品交换、买卖的基本原则:“你们要诚实无欺,不要在天秤,量器上弄花样。”“不同的砝码,不同的升斗,都是主所厌恶的。” “主憎恨一切诡诈的交易”, “你们这些压榨穷人金钱,践踏贫民的商人,听着:你们盼望安息日快完,节期快过,就可以出来行骗——你们使用两套砝码,大小不同的升斗……你们把坏的麦子卖给人……我必使你们的喜庆变成丧礼,乐曲变成哀歌。……那日子的结局是痛苦的。”[1]839可以说,对买卖中的不诚实行为,《圣经》几乎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希伯来法谴责欺诈,要求买卖公平和关于度量衡的规定,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它不仅直接演化为近现代民法中的公平诚实原则,而且推动了“度量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法律部门的建立[2]。
犹太民族把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奉为基本训喻之一。在上帝与人、人与人的关系中,“上帝为父,众人皆兄弟”,《摩西律法》奠定了这一理念的根基:“首先,生命从神而来,所以人人平等;其次,人都有罪的,因此不能赋予一个人太大的权力,权力是神所给的,所以要赏善罚恶。”上帝是唯一的立法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政治权力也来自上帝,是民众经过先知的中介从上帝那里求得的。君主与平民百姓同属上帝的选民,被赋予与其他任何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在上帝面前君王和平民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享有均等的权利。
强调民事活动中的信用原则。《旧约》、《新约》本来就是神、神子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此外,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以宣誓的方式来表白订约的诚实、担保履行的信用,因而,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和遵守便成为《圣经》的重要原则。《圣经》告诫订约人不可背誓,无论如何要实践向神立的诺言。它警告说:“背信的人自食其果”;在《加拉太书》第三章,更明确地写道:“以人与人之间的契约来说吧,契约一经签署确立,就不能废弃或更改了”,从而将信用的原则贯彻到了民事活动之中。如果说近代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受惠于罗马法的话,那么,“契约神圣”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法律”这一原则,则主要是继受于希伯来法的有关规定[3]。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
《摩西十诫》是希伯来人守法的基本准则,也蕴涵着《圣经》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摩西十诫》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体现为对财产权利的保障:“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1]172。当然,在《摩西十诫》中关于财产的定义和现代有些不同。私有财产主要指土地、房屋、果园、牛、羊、谷物、果品、蔬菜以及衣物、奴婢等。但这些财产也并非绝对私有, 要以“ 献祭” 的形式将农产品的收获部分和牲畜的增殖部分奉献给上帝耶和华。
土地是希伯来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在希伯来法中,有关土地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名义上是神耶和华的财产,实际上归各家族分别占有和使用。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只能抵押, 不能完全转移,“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 [1]119。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也仅限于家庭内继承,不得转让给外族。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才开始出现。二是对时效的限制。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期限不是永久的,最长期限为50 年。如果有人因日益贫穷而要出卖土地是允许的,但土地不许“绝卖”,而且出卖后不仅卖主自己有权赎回,他的至近亲属也应帮他赎回。即使卖主及其近亲属一直无力赎回土地,那么在出卖土地后第50 年,即禧年,土地仍应无偿归还卖主或其继承人。“这禧年,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你若卖什么给邻舍,或是从邻舍的手中买什么,彼此不可亏负”[1]119。三是对支付价款的约定。返还价款按照“禧年以后的年数向邻舍买;他也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年岁若多,要照数加添价值;年岁若少,要照数减去价值,因为他照收成的数目卖给你。”[1]119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房屋、果园是希伯来人的又一种私有财产形式。私有财产同样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土地和果园、房屋等均是犹太人的不动产;动产则主要有牲畜、谷物、园中所产的果实等。律法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自由买卖、交换、抵押。而“赎宅之例”按城邑住宅和农村住宅的区别,各有不同的规定。就城邑住宅而言,“人若卖城内的住宅,卖了以后,一年之内可以赎回。在一整年,必有赎回的权柄。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这城内的房屋,就定准永归买主世世代代为业。在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就农村住宅而言,房屋在无城墙的村庄里,要看如乡下的田地一样,可以赎回。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这说明农村住宅与土地买卖相同,卖方有到禧年无偿收回的权利。
此外,牛、羊、骆驼、衣物等,以及包括农产品,如谷物、果品、蔬菜等,均是犹太人的私有财产。根据《利未记》27:30-33、《民数记》18:21-32、《申命记》14:28-29 的规定,牲畜的增殖部分、农产品的收获部分应以“献祭”的方式缴纳给“神”这一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即要向祭司和利未人缴纳什一税。这被认为是后世“什一税”的来源。 三、关于债的规定
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但由于希伯来人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仍处于初级阶段。
希伯来法对买卖契约的规定,相对比较具体些。有关买卖标的的规范,除了“地不可永卖”外,能够买卖的不仅仅可以是一般的物,如房屋、葡萄园等,而且也包括人。有关买卖过程的规范,买卖必须是公开的、自由的、任意的,不得欺诈。否则要处以刑事处罚,“必要把他治死”。《利未记》对“在交易上行了诡诈”的情形,也有类似的视为犯罪的规定,且“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1]97这一处理方式也说明,希伯来律法尚未完全脱离“刑民混合”的早期法律特征。有关买卖对价的规范,希伯来律法中的买卖协议是一个类似现代的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彼此对应的,通常以银子为支付手段。其效力是得到神的保护的,双方不得违背约定。有关买卖形式的规范,希伯来律法并未作具体要求。究竟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视买卖的标的而决定,有关田地、城邑、房屋和葡萄园的买卖,“人必用银子买田地,在契上画押,将契封缄,请出证人”[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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