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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治理视角下的政府信息透明度

2013-11-16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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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治理 透明度

  论文摘要: 在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完善,信息透明度逐步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官僚作风严重,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约束和有效监管机制与奖惩制度等问题。本文在公共治理理论的视角下,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其掌握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并且允许公众通过查询、摘录、阅览、复制、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1]。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逐步发展,信息透明度不断提高。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透明度原则要求下政府开始关注信息公开,到2003年的SARS灾难使人们看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性;从2008年3月安徽阜阳肠道病毒传染病事件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质疑与不满,到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我们看到政府正在努力发挥信息公开主体的作用,在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和惩治腐败、构建和谐等方已有很大面改善。但是,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仍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内容有限、渠道较窄、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问题[2],亟需解决。
  
  二、政府信息透明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分析
  1.政府与民间组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是公共治理最大的特点,所以在应对重大危机事件时不仅要发挥政府的权威和服务作用,而且不应局限于政府,应该强调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在只依靠政府发挥其行政作用的情况下,政府垄断全部的权利、资源及关键信息,这样就会使公众处于被动地位,在政府的不作为之下,公共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3]。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作为善治的治理,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刚刚开始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法律、规则和各种政策还都不够完善,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政府部门只能在问题发生后才开始着手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2008年3月安徽阜阳肠道病毒传染病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于是政府出台了《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对信息公开主体的约束不够权威。
  3.治理作为组织网络的管理,指的是建立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政府作为权力的执行机构,应该重视公共利益,同时要重视社会媒体的作用,如果企图将信息封锁在政府内部,而在公共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不得不公开信息,那政府就非常被动了。
  4.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在寻求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界限和责任的模糊性[4],在重大问题和关键的信息的公开上,由于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泛,在现有国情下,政府各部们之间无法形成无缝隙的协同合作,往往会造成责任的推卸和行动的延后,使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和及时。
  (二)现实原因分析
  1.政府转型不够彻底,官僚主义现象严重。一些政府部门、政府官员出于维护自身形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无视公共利益,垄断、封锁信息。2003年的SARS事件,2008年的阜阳肠道病毒传染病事件,地方政府自认为可以将病情控制住,从而将整个事件隐瞒,但是事件的发展并不按照他们的愿望,反而越演越烈,这时地方政府才不得不公布真相。可见,一些政府官员太在乎自己的形象、政绩和官运了。
  2.缺乏对政府官员严格的惩罚措施。一些企图隐瞒事实的行政官员之所以在舆论风暴中“岿然不动”,是因为舆论和民意还无法从根本上决定其官职的去留。这些官员的选任、提拔和奖惩,还往往掌握在某几个人甚至某一个人手中,这种任用选拔的程序不够透明,既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无法保证干部的品德与能力。一些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官员的处理弹性很大,有的引咎辞职,而有的只是道歉认错作为了结。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法律约束及有效的监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便推行政务公开等改革措施,但由于信息公开立法长期缺席,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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