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
2015-04-0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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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与总结。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方略,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点。
其一,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法治。所谓“法治”,词义上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或“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全盘条第三版,第343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一版,1018页。)之意,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主张,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也认为,“任法而治国”,“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注:见《商君书·任法》,《韩非子·心度》。)。但他们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为君用,法随君变,实际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这种法治实为专制(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第16章。)。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了较系统的理论阐述。亚氏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第167页。),“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第168~169页。)到近代,西方各国思想家对法治作了不同的论述,基本上是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阐发。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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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贡献在于:指明了中国的法治目标——如何以宪法、法律为武器,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就将“法律的统治”的观念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逐步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在党的八大上我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等法治主张(注:董必武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提出过这些主张,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由于长期推崇“领袖治国”、“政策治国”、“法律的统治”的观念没有真正确立过。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法治问题才逐渐地引起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此后的十多年间,邓小平对法治问题的重要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与原则、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多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了较深入而全面的回答。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党中央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正式文件中,将过去通常所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表明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与魄力,这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新概括与新发展。
其二,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政治建设是方向,经济建设是中心,思想文化建设是灵魂,而民主法制建设是保障。四者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既各自独立,又互相渗透。